東政數〔2023〕8號
市直各單位、各鎮街(園區)公共服務辦: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民卡建設工作,完善市民卡管理規范,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了《東莞市民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執行。
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東莞市民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推動東莞市民卡建設和應用,規范東莞市民卡管理,推進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生活服務數字化、便民化,提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的建設、發行、使用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跨市跨省通辦、通用相關服務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的東莞市民卡(以下簡稱“市民卡”),是指由東莞市人民政府面向個人發放,作為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的民生服務卡。市民卡包括以社會保障卡為線下載體的實體市民卡和以電子二維碼為線上載體的電子市民卡。
第四條 (功能)市民卡具有身份識別、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公共管理、業務辦理、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等一卡通應用功能,以及現金存取、轉賬、消費支付等金融應用功能,是政府公共服務、社會治理、智慧城市、便民服務的一卡通載體。
第五條 (發放對象)實體市民卡的發放對象為依法享受我市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待遇的人員。電子市民卡的發放對象為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人員。
第六條 (基本原則)市民卡的建設遵循統一規劃、整合資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線上線下、協同推進,強化服務、拓寬應用的原則。
第七條 (融合集成)按照“多卡合一、一卡通用,多碼融合、一碼通城”的集成原則,建設全市統一的市民卡管理平臺,逐步整合我市各類實體民生服務卡和電子二維碼,原則上不再新增建設功能類似的實體卡和電子二維碼,所需功能一律納入市民卡管理平臺建設。不再發放用于辦理個人享受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其他身份憑證(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已經發放的,應當停止增量發放,并逐步納入市民卡體系,推動各類實體卡和電子二維碼的集成優化。
第八條 (資金保障)按照“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的原則,創新政企合作模式,通過各類政府基金業務辦理、“一卡通”資金發放、市民卡業務與金融應用互聯等方式,調動合作金融機構與企業單位參與建設和開發的積極性,加強市民卡建設和運維資金保障。
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
第九條 (管理職責)市民卡建設各職能部門按照管行業就要管應用、管場景、管規范、管服務、管流量的“五管”原則,根據職責分工,拓展市民卡在行業領域內的場景應用。
第十條 (職責分工)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市民卡建設推進日常工作,承擔實施組織及溝通協調等工作;
(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牽頭負責電子市民卡多碼融合建設、信息安全和運營推廣;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實體市民卡發行服務和管理、人社領域市民卡應用,牽頭負責實體市民卡跨部門多卡融合建設、協調和監督應用;
(四)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要求,落實我市各類財政補貼資金通過市民卡發放;
(五)市政務服務、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交通運輸、軌道交通、民政、教育、殘聯、文化旅游、金融監管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五管”原則,負責做好市民卡在本部門和主管行業的應用管理和服務工作;結合場景應用拓展內容,推動本部門和所轄行業對機具設備、業務系統進行配置或升級改造,主動推進與市民卡的融合對接;
(六)市信用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將市民卡應用共建共享數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記入持卡人誠信檔案;
(七)各鎮(街道)、園區應當做好市民卡的環境建設、應用推廣和宣傳引導等工作;
(八)實體市民卡發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發卡合作銀行”)負責做好實體市民卡申領、激活、使用、掛失、補換、回收、注銷、查詢、信息變更、場景應用等服務,發卡合作銀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接入規范和建設標準)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國家和廣東省相關規范和標準,制定市民卡接入規范和建設標準。全市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系統應用市民卡時應遵循市民卡接入規范和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 (管理規范)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市民卡相關管理規定和工作規程。
第十三條 (歸口管轄)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外,市民卡加載的政府各職能部門公共服務、政務服務應用,按照各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市民卡加載的金融應用,按照金融監管部門及合作金融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便民服務)各職能部門和合作單位應健全市民卡服務體系,豐富市民卡線上線下申領服務渠道,加快即時制卡服務網點建設,探索和推廣移動制卡和線上激活等創新服務方式;加強用卡咨詢和服務引導,完善智能客服等服務模式,建立市民卡咨詢投訴處理聯動機制,及時解決群眾在使用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兜底保障)各職能部門和合作單位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難,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創新并行,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提供多元化、個性化的服務。
第十六條 (宣傳引導)各職能部門應當在服務窗口、網上平臺,主動公示持有市民卡可辦理本單位服務事項的具體項目、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為持卡人享受各項公共服務待遇提供便利,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媒介等渠道主動宣傳市民卡,在全市營造良好的用卡氛圍。
第十七條 (信息核驗)市民在申領市民卡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如實填報個人相關信息。
各職能部門、市民卡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進行信息核驗。
第十八條 (共建共享)各職能部門和合作單位應當依托市政務數據大腦和市民卡管理平臺,實行關聯業務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市民卡應用服務提供業務數據支持。
第十九條 (數據安全)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市民卡數據采集、數據存儲、數據傳輸、數據交換、數據應用等市民卡數據共建共享各環節的數據安全保護,避免數據泄露,切實保障市民卡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服務輸出)市民卡管理平臺提供身份識別認證、待遇發放、支付結算等服務能力輸出,支持市民卡在各領域的卡碼通用,提升各領域的服務和管理能力。
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依托市民卡服務能力輸出開發其他便民服務,促進跨領域、跨行業集成應用。
第二十一條 (資金賬戶)實體市民卡的資金賬戶包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金融賬戶。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
金融賬戶應用為人民幣借記應用,并作為各職能部門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及人才、就業、民政社會救助等各類財政惠民惠農補貼待遇的指定賬戶。
第二十二條 (規范待遇發放)各職能部門應當將所有可以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險待遇等統一發放到市民卡。
第二十三條 (應用服務)持卡人可憑市民卡辦理下列應用場景服務事項:
(一)(政務服務)一卡通用、一碼通城辦理各項政府政務管理事項;
(二)(交通服務)乘坐公交、地鐵等城市交通運輸工具;
(三)(醫療服務)醫療健康服務全過程全業務的身份識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費用結算、全市和全省及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就醫信息服務、居民健康服務;
(四)(文旅服務)進入特定景區和公共文體場館,辦理圖書借閱服務;
(五)(公共服務)進入市民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辦理公共服務事項;
(六)(校園服務)應用于校園的門禁、食堂就餐、圖書借閱、防疫等場景;
(七)(金融服務)領取社會保險待遇,領取各類惠民惠農財政補貼;繳納個人稅費、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公用事業繳費;享受現金存取、轉賬、消費及移動支付等便民金融服務;享受市民卡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八)(其他服務)國家、省及我市規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以上應用場景服務逐步開通,具體服務事項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費用)
(一)首次辦理實體市民卡、或實體市民卡技術升級換代后首次換發卡的,費用由各發卡合作銀行承擔。因其他情形的補領、換領、換發實體市民卡,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
(二)申領電子市民卡不收取辦卡費用。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單位違規違法的處罰)各職能部門、市民卡發卡合作銀行和其他合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工作人員的,由有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規定業務中推諉、阻撓或拒絕持卡人依法使用市民卡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其他部門依法利用市民卡查詢、調用本部門管理的持卡人資料信息的;
(三)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市民卡相關個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
(五)利用制作、發放市民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騙取、截留、非法扣押實體市民卡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個人責任)市民卡申請人必須提供本人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信息,否則導致無法完成市民卡申領,或相關待遇無法及時發放,對他人造成侵權或造成第三方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市民卡及其密碼,避免市民卡丟失、損壞或被冒用和盜用。因持卡人保管不當導致個人信息泄露或個人賬戶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后果。
第二十七條 (對個人違規違法的處罰)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失信信息按相關規定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一)使用虛假材料騙領市民卡;
(二)出借、出租、轉讓本人市民卡;
(三)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
(四)偽造、變造市民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市民卡;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
第二十九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市民卡建設牽頭部門,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ZWFWSJGLJ-20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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