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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1-16 18:59:17  來源: 東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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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或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及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

  第三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應當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堅持惠民便民、公開公正、及時高效、動態調整、全面覆蓋、規范有序原則。

  第四條  市、鎮街(園區)應當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機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殘疾人兩項補貼主管部門,負責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發放監管、政策銜接、制度建設等工作。

  各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是轄區內殘疾人兩項補貼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申請資料審核,補貼資金統計、撥付、結算,年度資格認定、動態調整等工作。

  市、鎮街(園區)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安排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

  市、鎮街(園區)殘聯部門負責核發殘疾人證件,審核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殘疾人證件,及時更換殘疾人過期證件。

  市、鎮街(園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有關政策宣傳,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補貼資金

  第五條  具有東莞市戶籍,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持有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統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申請東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具有東莞市戶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殘疾人,可申請東莞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ㄒ唬┏钟杏行趦鹊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且殘疾等級被評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傷殘人民警察,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

 ?。ǘ┏钟杏行趦鹊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

  第六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按每人每月20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發放,并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護理需求,按照不低于省殘疾人兩項補貼基礎標準的原則適時調整。當本市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高于省基礎標準時,應當報省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七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由市、鎮街(園區)財政按3:7比例分擔;省、市集體戶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其戶籍所在地鎮街(園區)財政按3:7比例分擔。

  市民政局、各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應根據轄區內符合領取補貼條件的殘疾人人數、發放標準、負擔比例以及滾動結余等情況,科學合理編制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預算。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與其他保障政策按以下規定銜接。

 ?。ㄒ唬┓蠗l件時,可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同時享受的保障政策:

  1.老年人高齡津貼;

  2.國家給予傷殘軍人的特殊待遇;

  3.國家給予傷殘人民警察的特殊待遇。

  以上所述“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特指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享受,但其他相同條件殘疾人不享受的保障政策。

 ?。ǘ┎坏门c殘疾人兩項補貼同時享受的保障政策:

  1.工傷保險護理費待遇;

  2.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ㄈ┎坏门c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同時享受的保障政策:

  1.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待遇;

  3.離休干部保障政策。

 ?。ㄋ模┓蠗l件時,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可同時享受、但可擇高享受的保障政策:

  1.離休干部保障政策;

  2.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政策。

  除省市明確的政策銜接規定外,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不得新增其他的政策銜接要求。


第三章  申領程序

  第九條 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時,殘疾人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因年齡、自身狀況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的,可只提交戶口本)。一般應向戶籍所在鎮街(園區)政務服務中心或者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請,也可向市民服務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請。有條件的,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辦人通過微信“粵省事”小程序或“廣東政務服務網”自行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在省內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或者按有關規定在省外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詳細名稱。

  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托人(統稱代辦人)可以代殘疾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如實提供本人享受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相關的其他待遇情況,并就其真實性、配合追回違規發放資金等內容作出承諾。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在殘疾人新納入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范圍時,可簡化程序;在征求殘疾人或其監護人意見后,按程序辦理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

  第十條  殘疾人提出的兩項補貼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芾砼c初審。市民服務中心及各鎮街(園區)政務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分別負責受理全市及轄區內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在1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資料完成初審。初審完成后通過“東莞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提交資格認定申請。初審時,應核查殘疾人戶籍所在地與殘疾人證核發屬地是否一致。二者不一致的,受理窗口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辦理證件遷移手續,待遷移手續完成后再行申請。

 ?。ǘ┖瞬?。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在一體化平臺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殘疾人戶籍及殘疾人證核發屬地情況、殘疾類別、生活狀況、已享受的社會救助等扶持政策情況完成核查。屬于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的,可提請同級退役軍人部門、公安部門協助核查。核查通過后,通過廣東省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提交市殘聯審核。屬于外市本省戶籍的殘疾人,由殘疾人戶籍地審定并發放。屬于外省戶籍的殘疾人,根據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工作要求,錄入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或其他規定的信息系統、平臺,由殘疾人戶籍地審定并發放。

 ?。ㄈ徍?。市殘聯在接收公共服務部門核查意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殘疾人的殘疾身份、殘疾類別、殘疾等級、殘疾人證有效期限和狀態(凍結、注銷)等殘疾狀況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后,在管理系統內提交市民政局審定。

 ?。ㄋ模彾?。市民政局收到市殘聯審核意見后,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對殘疾人已享受的社會救助、兒童福利等扶持政策進行核查并完成審定,必要時可進行入戶調查。

  第十一條  依法納入政府集中供養范圍,符合領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集中供養殘疾人(不包括特困供養人員,下同),由供養服務機構通過管理系統代為提出申請,屬地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核查后,報市殘聯審核、市民政局審定。

  第十二條  對經核查、審核、審定不符合條件的,負責辦理的部門要在管理系統內明確不予通過的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據。殘疾人戶籍所在地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要將18周歲以上補貼對象信息,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鎮街(園區)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臺等予以長期公開,并定期更新補貼對象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殘疾人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和發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開與審核內容無關的信息。

  群眾對公開內容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殘聯組織重新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通過上述公開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條件的,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于批準發放之日的次月開始按月發放,并在每月25日前完成支付。

  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由鎮街(園區)財政部門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社會保障卡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向殘疾人家庭或者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資金摘要或附言內容統一為“困殘補貼+發放月份”“重殘補貼+發放月份”。

  供養服務機構的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由屬地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牽頭,報請同級財政部門,采取社會化形式,轉賬存入殘疾人社會保障卡賬戶。

  第十五條  供養服務機構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經征得機構內殘疾人本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后,可統一用于集中供養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購置、照護服務勞務費支出和康復訓練費。


第四章  發放管理

  第十六條  為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動態管理,應當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認定和管理系統自動預警復核相結合的方式,對補貼對象定期進行資格認定。

 ?。ㄒ唬┲鲃由陥筚Y格認定。領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殘疾人,應當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間主動申報資格認定。優先通過微信“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在線申報,也可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直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受理窗口申報。

  因精神、智力殘疾或其他原因,無法配合完成申報資格認定的,受理申報的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開展入戶調查認定。入戶調查可以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途徑提前聯系享受補貼的殘疾人或代辦人。

  市民服務中心、鎮街(園區)政務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在首次辦理補貼申請或者首次按本辦法進行資格認定時,應當以必要的方式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每年按規定的時間和申報辦法,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供養服務機構按照上述規定,為機構內領取補貼的殘疾人代為申報資格認定事宜。

 ?。ǘ┕芾硐到y自動預警復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殘疾人戶籍所在地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根據管理系統自動預警信息辦理變更、停止發放等手續,經市民政局確認后調整,無需殘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戶籍等信息發生變化;

  2.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證件有效期限和狀態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供養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4.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門注銷戶口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的、遺體已在殯儀館火化的。

  第十七條  補貼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

 ?。ㄒ唬┧劳龌蛐嫠劳龅?;

 ?。ǘ┙浫嗣穹ㄔ盒媸й櫟?;

 ?。ㄈ艏w出本市的;

 ?。ㄋ模┥暾埐牧吓撟骷俚?;

 ?。ㄎ澹┪催M行殘疾人兩項補貼年度資格認定,或者資格認定、復核不合格的;

 ?。┍救俗栽干暾埻V拱l放的;

 ?。ㄆ撸埣踩俗C過期、凍結或注銷的;

 ?。ò耍┍蝗嗣穹ㄔ号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且需在監獄服刑的;

 ?。ň牛┫硎鼙巨k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與已享受的其他保障政策同時享受的。

  對上述第(二)、(四)、(五)、(七)、(八)款情形認定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殘疾人本人或代辦人可向戶籍所在地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提出復核申請。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本級殘聯重新調查核實。經核查,對第(二)、(四)、(五)、(八)款情形符合補貼發放條件的,應當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已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對第(七)款情形,經市殘聯或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核定后恢復或重新辦證的殘疾人,按程序重新提出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可視情按照新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等級對應的補貼標準,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待遇。

  對上述第(九)款情形,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向殘疾人本人或代辦人告知違規同時享受情況,根據殘疾人意愿,停發殘疾人兩項補貼或者協調停發其他保障待遇。殘疾人退出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范圍,殘疾人死亡、戶籍遷出、殘疾人證過期、殘疾人證凍結、殘疾人證注銷等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于次月停止發放補貼。對享受補貼期間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需在監獄服刑的殘疾人,自判決生效后次月起停發補貼,服刑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請補貼。

  第十八條殘聯組織應當做好殘疾人證換發工作,在殘疾人證到期前6個月,提醒殘疾人重新換領殘疾人證。因殘疾類別或等級變更換發殘疾人證的,核發期間,按照原標準發放兩項補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換證的,可設立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標準發放補貼。

  第十九條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殘聯組織應當通過管理系統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請、審批、公開、發放和統計等工作并及時更新,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應當將補貼申請審核、主動發現、主動服務、錯發追回、補發續發等過程性材料及時歸檔備查,并保證歸檔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申請審核歸檔材料應包括申請審批表、身份證、戶口本、殘疾人證、低?;蛘叩捅_吘壸C明、社會保障卡復印件、政策宣傳和主動提醒記錄及其他所需證明材料。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建設,推進無紙化管理;電子檔案得到健全、實現無紙化管理的鎮街(園區),可不再保留殘疾人兩項補貼紙質材料。

  第二十條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戶籍殘疾人狀況,及時做好新領證殘疾人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手續。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對新納入低?;虻捅_吘壖彝シ秶臍埣踩?,殘聯組織對新領取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應當主動宣傳告知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通過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告知書等形式一次性告知,幫助殘疾人及監護人知曉政策并自愿申領補貼。

  對新納入低保和低保邊緣范圍、新辦證殘疾人,3個月內采取任何形式主動提醒告知的,視為已開展政策宣傳。對已通過發放政策告知書、入戶走訪、電話等形式開展宣傳,但殘疾人或監護人并未提出補貼申請的,以適當方式記錄備查后,視為自愿放棄,不得強制納入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范圍。殘疾人自愿放棄后再次提出補貼申請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補貼資金從申請當月計發,不予補發。

  第二十一條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依托民政資金發放監管平臺,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監測預警機制,每月對比殯葬火化、衛生健康死亡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戶籍遷移、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傷殘撫恤、監獄服刑、養老、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離休等相關數據,及時清退不符合補貼條件人員,實現補貼應享盡享、應退則退。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民政(公共服務)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相關信息系統,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殘聯組織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

 ?。ㄒ唬╂偨郑▓@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殘聯,通過管理系統及時導出補貼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資金數額,經與民政資金發放監管平臺比對確定后,將電子清單報送給本級財政部門。鎮街(園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并支付資金。

 ?。ǘ┦屑壻Y金采取先提前下達后清算的方式,以各鎮街(園區)全年實際發放的金額核定當年補助資金。街道(園區)公共服務部門、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前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報送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清算報告、補貼資金清算表。清算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含實際發放人數、上級補助資金額度、本級安排資金額度、年末資金結余情況等;

  2.新年度補貼資金測算和工作存在問題困難,下一步計劃及建議。

 ?。ㄈ╂偨郑▓@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殘聯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評價、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應當組織開展全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績效評價工作,對本辦法實施和資金使用效果進行評價??冃гu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安排、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資金使用效益等??冃гu價結果作為督促指導各鎮街(園區)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民政局、市殘聯應當不斷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監管機制,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進行動態監測和預警;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次定期通過實地查看、管理系統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補貼對象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市民政局應當健全資金信息公開制度,會同市財政局主動向社會公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部門應當按照近親屬備案報送制度要求,將當年已初審的近親屬備案表,于次年1月5日前審核后報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匯總和審核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報送至省民政廳。

  第二十六條 鎮街(園區)公共服務、財政部門和殘聯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必須??顚S?、專賬核算,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民政(公共服務)部門、財政部門、殘聯組織和供養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追回補貼資金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請人,由審批機關取消其補貼資格,責令退回非法獲得的補貼資金,將有關情況依照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為他人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民政局會同東莞市殘疾人聯合會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此前我市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蛾P于切實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東民〔2017〕207號)、《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財政局東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從2019年起調整我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范圍的通知》(東民(2019)160號)、《東莞市民政局 東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東民〔2019〕200號)同時廢止。

 ?。ū疽幏缎晕募呀浵蚴兴痉ň趾戏ㄐ詫彶橥獍l布,編號為DGSMZJ-202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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