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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落實《東莞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1-13 18:35:19  來源: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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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繳存單位,各科(黨務紀檢信訪工作組、駐市民服務中心業務審核組)、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22〕49號),堅持依法監管、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完善“互聯網+監管”,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現就相關監管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行政檢查行為。除被投訴、舉報單位外,對年度常規被檢查監管對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制度進行抽查,對已發生被檢查監管的對象,兩年內不重復檢查監管。

  二、實行線上智能化或非現場的檢查監管方式。對于被檢查監管對象,可以在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數據采集,對數據進行篩選、比對,系統產生檢查監管名單,經行政執法后,將檢查結果以函件的形式通過郵政專遞送達或電子送達的方式,告知被檢查監管對象并進行確認,原則上不進行現場檢查。

  三、進一步完善行政糾錯機制。在執法過程充分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存在錯誤、不當的行政決定需要糾正的,依法撤銷、變更。存在影響面較大或者受輿論普遍關注的行政案件時,應及時評估現行行政執法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認為需要改進的應及時調整,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審慎實施執行措施。在行政處罰執行過程中,行政相對人確有經濟困難的,需要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在住房公積金追繳案中,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金額較大,行政相對人確實存在支付困難的,可根據《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維權糾紛調解辦法》和《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執法或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促成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五、實行執法“觀察期”制度。對被列為年度檢查監管的對象,設置“觀察期”,優先進行提醒、催辦,適時聯合所在園區、鎮街有關部門,采取教育、勸導、約談及函件督促等柔性執法方式,謹慎使用行政處罰等嚴厲執法措施。對于發生群體性追繳住房公積金案件的單位,按照《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維權投訴調解辦法》的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積極促成勞資雙方達成補繳協議,避免采取單一的行政執法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給單位造成經營困難。

  六、建立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及《東莞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對符合減免責清單條件的行政相對人,相應作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決定。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序號

適用對象

適用范圍

減免責內容

1

違法情節和后果輕微,且首次被查處的單位

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

2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單位

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

3

違法情節和后果輕微的單位(非首次查處)

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

4

因經濟困難無法負擔罰款或存在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間繳納罰款的單位

行政處罰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或進行執行和解減免加處的罰款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違法情節和后果界定,依據《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由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2日


  PDF文件查看:東公積金〔2023〕2號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落實《東莞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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