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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1-31 18:33:07  來源: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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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0日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項目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市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級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市技改項目”)是指我市制造業企業引進和購置先進設備(含配套軟件,包括與項目設備配套的 CAD、CAE等工業軟件,下同),實施設備更新,大力發展智能制造裝備,進行改善生產條件和提升企業裝備水平的項目。

第三條 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以下簡稱“創新中心項目”)是指由我市企業作為牽頭單位,注冊成立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并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或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組建的省級或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

第四條  市技改項目實行項目入庫管理,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原則,由市財政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以設備事后獎勵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  創新中心項目實行項目入庫管理,由市財政對國家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承接上級資金項目給予配套支持。

第六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市技改項目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已在東莞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的制造業企業。

2.項目投入不低于500萬元,具體金額在每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確。

3. 申報企業不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不予資助的情形。

4.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創新中心項目的企業(單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已在東莞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2. 經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或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組建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或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3. 申報企業(單位)不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不予資助的情形。

4. 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項目資助標準和核算范圍

(一)市技改項目資助標準:

1.按新設備購置額不超過10%予以事后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具體獎勵比例根據年度資金預算控制指標等因素確定。

2.按照申報企業營業收入等因素對項目實施差別化分檔資助,推動市技改項目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市技改項目資助核算范圍:

1.企業新成立一年以內的項目投入不納入資助核算范圍。

2.項目投入的資助核算范圍為新購置設備(含配套軟件,包括與項目設備配套的 CAD、CAE等工業軟件,不含稅)的總額,且相關投入未獲得過省級技術改造資金資助。二手設備不納入資助核算范圍。

3.除配套軟件外,單臺(套)設備價格低于10萬元(不含稅)的,不納入資助核算范圍。

4. 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要求。

(三)創新中心項目資助標準:

對國家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承接上級資金項目給予配套支持,配套比例為國家不超過1:1、省級不超過1:0.5,以及各級獎勵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投入總額的50%。

第八條  工作流程

(一)市技改項目

1.組織申報。企業通過互聯網登錄市“企莞家”平臺進行項目入庫申報。

2.形式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核查申報企業是否存在不予資助的情形。

3.項目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項目開展財務審計,核定項目投入,并組織專家對通過財務審計的申報項目開展現場驗收認定,核查評估項目實施情況。

4.入庫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項目驗收結果擬定入庫計劃報局務或黨組會議審議,并將擬入庫項目名單通過“企莞家”平臺向社會公示5天。

5.審批撥付。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市級預算安排、入庫項目數量等因素擬訂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審定后,辦理資金撥付。

(二)創新中心項目

1.組織申報。企業通過互聯網登錄市“企莞家”平臺進行項目入庫申報。

2.項目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核查申報企業是否存在不予資助的情形。

3.入庫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入庫項目名單報局務或黨組會議審議,并通過“企莞家”平臺向社會公示5天。

4.審批撥付。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市級資金預算、入庫項目數量等因素擬訂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審定后,辦理資金撥付。

第九條  項目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和責任追究等工作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受資助企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整理、保管財務及成果方面的原始憑證資料,并自覺配合工信、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信息及資料。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企業(單位)須對報送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項目申報企業(單位)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停止撥付財政資助資金,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 427 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不配合績效評價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企業(單位),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把該企業(單位)列入特別關注名單,并從查實情況的次年起,兩年內不受理和不推薦該企業(單位)申報工業和信息化系統內的資金(項目)。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之條款以及與上級文件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GYHXXHJ-202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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