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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使用銀行電子保函及保險電子保單的通知(東建市〔2022〕6號)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2-09-29 16:04:38  來源: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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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22〕5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嚴格規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證擔保管理的通知》(粵建市函〔2019〕911號)、《關于規范招投標領域工程建設保證金收取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法規函〔2022〕1178號)及《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東府〔2022〕28 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推行銀行電子保函及投標保證保險電子保單(以下簡稱保險電子保單),現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銀行電子保函及保險電子保單制度

  對進入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依法必須招標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以銀行電子保函及保險電子保單方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銀行電子保函采用“電子保函+電子指令”模式,即銀行向投標人開具電子保函的同時向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發送經加密的電子指令。銀行電子保函參考樣式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號)執行。

  保險電子保單采用“電子保單+電子指令”模式,即保險公司向投標人開具電子保單的同時向交易中心發送經加密的電子指令。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條款應當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備案或注冊,并在本公司門戶網站主動公開單位信息、投保單(范本)以及保險合同含條款(范本)。

  二、明確電子投標擔保各方主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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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相關業務的銀行,應滿足能與交易中心端口對接、關聯基本賬戶、退款等條件,以保證電子指令的正常發送與接收。需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相關業務的銀行,應向交易中心提交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的申請,通過申請后方可開展銀行電子保函業務。

  銀行需核實開立電子保函存入的保證金和開具銀行電子保函相關費用是否來源于基本賬戶,否則不予辦理。

  銀行開具保函時應當在相關協議中向投標人明確若其存在招標文件約定的不予退回或暫不退回投標保證金情形時,將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執行。

  銀行退回保證金的前提是收到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退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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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保險電子保單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滿足能與交易中心端口對接、關聯基本賬戶、退款等條件,以保證電子指令的正常發送與接收。需開展保險電子保單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向交易中心提交開展保險電子保單的申請,通過申請后方可開展保險電子保單業務。

  保險公司需核實開立保險電子保單保險費是否來源于基本賬戶,否則不予辦理。

  保險公司開具保單時應當在相關協議中向投標人明確,若投標人存在招標文件約定的不予退回或暫不退回投標保證金情形,將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執行。

  保險公司接受保險電子保單退保的前提是保險責任開始前收到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退保指令,具體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相應的交易文件、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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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人開立銀行電子保函存入的保證金和開具銀行電子保函相關費用須從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人開立的保險電子保單相關費用須從基本賬戶轉出。

  銀行電子保函或保險電子保單開立后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遞交給招標人。投標人需預留足夠的時間,提前辦理好銀行電子保函或保險電子保單,自行查詢確認電子指令是否已經送到交易中心,并自行核對相關資料和信息的準確性。若投標人未預留足夠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因網絡或系統等原因導致電子指令超過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未能到達交易中心系統導致招標人拒絕其投標的,其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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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標時,招標人通過交易中心系統進行投標保證金審查。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若工程受到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時,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處理投標保證金退回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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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中心接受核實需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相關業務銀行及保險電子保單相關業務保險公司的申請,負責維護交易系統,明確銀行電子保函及保險電子保單的對接方案,與銀行及保險公司簽訂框架協議和制定操作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已開通銀行電子保函業務的銀行名單及已開通保險電子保單業務的保險公司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三、壓實銀行及保險公司職責

  已通過申請開展電子投標保證擔保業務的銀行及保險公司應當自覺遵守承諾和相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自覺履行與交易中心簽訂的相關協議。交易中心若發現銀行或保險公司有不按要求辦理銀行電子保函或保險電子保單的,應視情節函告其處理糾正或暫停接收其開具的銀行電子保函或保險電子保單,并向我局報送相關處理情況。

  四、其他規定

  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鼓勵銀行及保險公司適當降低開具投標擔保的相關費用。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原《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優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使用銀行電子保函的通知》(東建市〔2020〕11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29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ZFHCXJSJ-202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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