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氣象局關于印發《東莞市雷電防護裝置
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氣〔2020〕33號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東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東莞市氣象局
2020年7月21日
東莞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
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是指市氣象部門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氣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公開,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并向信用東莞網和東莞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信息平臺推送信用信息。
第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的類別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礎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和反映其從事檢測活動能力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質信息、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姓名、從業人員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行業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與規范的行為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反映信息主體單位履約能力的信息。
第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納入失信信息:
(一)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以行賄、串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騙取中標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
(六)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七)未按照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開展檢測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八)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九)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督檢查,且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十)在廣東省中介服務超市中有嚴重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或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第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納入警示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
(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進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或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內容和結論不全面、不明確或錯誤的;
(五)已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項目經市氣象部門組織的檢測質量考核嚴重不合格的;
(六)檢測原始記錄信息和數據不全、沒有檢測現場影音記錄,造成檢測報告無法追溯的;
(七)在檢測活動中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八)違反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
(九)未履行合同約定引起糾紛,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遭到社會投訴且查證事實清楚客觀存在的;
(十一)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市氣象部門監管的;
(十二)經市氣象部門行政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
(十三)檢測報告未在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登記獲取標識碼就發放給委托人的;
(十四)經市氣象部門組織的檢測報告質量抽查通過率低于70%的;
(十五)采用虛假材料進行信用登記或者向市氣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的。
第八條 鼓勵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向市氣象部門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市氣象部門應當為提供信用信息的檢測單位建立信用檔案。
第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為:
(一)基礎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與有效期一致;無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失信信息、警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產生之日起一年。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可供查詢。
第十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領域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和失信主體名單,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并將相關信息數據共享至東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辦公室。
對守信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在氣象行政許可、行政監管等方面實行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優化檢查方式、宣傳推介等激勵措施。
對失信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可以實施下列處置措施:
(一)書面警示或約談告誡;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三)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提高檢查頻率;
(四)將失信信息報送廣東省氣象部門和其資質認定機構;
(五)將失信信息推送至中介超市管理機構。
對被警示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通過書面警示或約談告誡,責令停止不當行為,將其作為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和加大檢測質量抽查比例。
第十一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復核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由市氣象部門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可以向市氣象部門提出申訴, 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氣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時,對信息予以異議標注,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市氣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延長核查期限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能夠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通過主動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3個月后,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并向市氣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市氣象部門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處理;情況復雜的,經市氣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信用修復符合有關規定的,市氣象部門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信用修復后,按修復結果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調整信用管理方式。
第十三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檢測質量抽查制度,并定期公示抽查結果。
第十四條 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氣象部門舉報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QXJ-2020-043)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