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園區、鎮(街):
《東莞市水務局 生態環境局關于樟村國考斷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監督的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DGSSWJ-2020-003)。
特此通知。
東莞市水務局
2020年4月7日
東莞市水務局 生態環境局關于樟村國考斷面上游重污染河涌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監督的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樟村國考斷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監督管理工作,保證設備穩定運行,達標排放,充分發揮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對污染物的削減作用,參照國家、省、市對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的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是指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樟村國考斷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體化污水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東府辦會函〔2019〕53號),各園區、鎮(街)納入樟村國考斷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體化污水處理工作采用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以下簡稱“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其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投入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東莞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水量、水質及運營監督和市級資金撥付工作。各園區、鎮(街)要對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負責日常巡查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等工作,并配合市相關部門完成各項監督工作,落實本園區、鎮(街)的污染物減排任務。
第四條 各園區、鎮(街)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及時完成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驗收工作。各園區、鎮(街)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投入運營事項書面通知市水務局和市東引運河現場指揮部。
第五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必須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穩定達標。
第六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參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等相關規范及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保障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水量突變、水質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定期組織演練,并將應急預案向所屬園區、鎮(街)報備,并由所屬園區、鎮(街)匯總報送市水務局、市東引運河現場指揮部。
第七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不得擅自停運,在出現不可抗力、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等可能導致出水水質異常,或其他影響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正常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于2小時內通知所屬園區、鎮(街)。屬地園區、鎮(街)按月匯總相關情況,在月底前書面向市水務局、市東引運河現場指揮部報備。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因進行設備檢修、維護或技術改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園區、鎮(街)申請,并經所屬園區、鎮(街)同意后報市水務局、市東引運河現場指揮部備案。
第八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須按照行業技術要求安裝進水流量和主要出水水質自動監測設備設施,實施實時監控,每日做好臺賬記錄,并保證進水流量計和出水主要污染物指標(氨氮和總磷)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與市生態環境局在線監控中心聯網。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根據或參照污水廠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運營自動監測設備設施,并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破壞自動監控系統。
第九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按照國家、行業相關規范標準組織開展生產工作,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制定取樣、檢測、數據統計分析、記錄存檔等制度。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每月向所屬園區、鎮(街)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由所屬園區、鎮(街)匯總審核后報送市水務局和市東引運河現場指揮部。
第十一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定期巡查自身運營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必須按《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固體廢物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19〕19號)文件要求,對其產生的污泥委托有資質的污泥處置單位進行定點集中處置。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配合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收運系統,按要求填寫轉移聯單。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向所屬園區、鎮(街)報告。屬地園區、鎮(街)每季度匯總相關情況,在季末書面向市水務局、市東引運河現場指揮部報備。
第十三條 屬地園區、鎮(街)應對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行情況(包括進、出水水質感官)進行日常巡查和水質檢測,巡查頻率為每周不少于3次,水質檢測頻率為每月不少于3次,并形成巡查、檢測臺賬。
第十四條 屬地園區、鎮(街)負責轄區內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日常運營監督,包括水量和水質核查、監管,督促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落實整改等;市水務局負責對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出水水質進行不定期抽檢監督,每月抽檢比例為不少于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總數的20%,抽檢頻率為每月不少于2次。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取樣、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査的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檢測機構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進行采樣、化驗分析,采樣、分析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
被監督檢查的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五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當年所需全部費用由屬地園區、鎮(街)先行審核和支付,市財政當年需分擔資金由市水務局對屬地園區、鎮(街)的支付費用核定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市水務局依據我市有關政策及服務協議,審核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服務費相關請款資料并撥付資金。
屬地園區、鎮(街)需提交的請款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合同、用款申請、鎮街已支付證明等。
第十六條 市水務局對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進行水質抽檢、分析。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出水水質檢測1次不達標的,由市水務局視情況進行通報;當月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出水水質檢測2次或2次以上不達標的,該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當月污水處理費用市財政分擔部分不予支付給園區、鎮(街)。
對出水水質檢測不達標的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屬地園區、鎮(街)按合同約定執行相關處理。
第十七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承擔項目主體責任,接受并配合監督管理部門檢查,運營過程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超標排放、或其他影響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按相應法律法規對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屬地園區、鎮(街)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運營公司未按照服務協議約定運營維護污水處理設施的,可依據服務協議追究其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項目最長服務期限為三年,由屬地園區、鎮(街)根據污水收集處理情況和河涌補水需求以及服務協議等明確項目的退出,并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水務局和市東引運河現場指揮部。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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