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東莞市道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和
各園區、鎮(街)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東莞市道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3月5日
東莞市道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道路橋梁橋下空間的合理利用,保障橋梁結構完好和運行安全,推進橋下空間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橋梁和公路橋梁(含高速公路橋梁,不含鐵路橋梁)橋下空間。
橋下空間是指橋梁垂直投影范圍內的空間以及橋梁規劃紅線內的陸域用地(不含基本農田、河道及其堤防)。
第三條以“安全、有序、整潔、規范、美觀”為目標,對橋梁橋下空間進行科學、合理利用,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保障橋梁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橋下空間,使橋梁橋下空間成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的新亮點。
第四條 橋下空間的利用應當遵循安全第一、公益優先、合理利用、兼顧現狀、整體協調的原則。
(一)安全第一。橋下空間依附于橋梁結構而產生,只有在確保橋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對橋梁橋下空間進行利用。
(二)公益優先。橋下空間具有較強的公共屬性,應當在優先滿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發揮其更多的實用價值。
(三)合理利用。應當科學規劃,集約利用橋下空間資源,改變現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適當配套城市基礎設施。
(四)兼顧現狀。對于現狀利用符合周邊規劃和安全規定的橋下空間,應允許其按照目前利用方式繼續利用。
(五)整體協調。橋下空間利用應與城市整體市容達成和諧,使用用途盡量和周邊景觀相融合,有利于提升城市魅力。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全市道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各園區、鎮街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道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各園區、鎮街相關部門加強城市道路和公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管理的組織實施、日常檢查和監督執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消防支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橋下空間整體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橋下空間利用應當首先用于城市綠化建設,也可用于道路搶修、搶險和養護、維修材料、設施、設備停放;臨時汽車停車場、公交站(場)、出租車待客點、公共自行車站點等公共交通設施類利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商業開發。
第七條 橋下空間的利用和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橋下空間應當預留橋梁檢修作業空間和安全通道,并設置保護橋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設施。不得影響橋梁安全、檢測、養護維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救急、搶修、消防等要求。
(二)橋下空間的利用設計,要配套照明、綠化、消防、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防監控等設施。
(三)水、電等管線應敷設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懸空架設。特殊情況需要依附橋梁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且不得破損橋梁設施。
(四)橋下若有路線交叉的,橋下所建設施不應遮擋路線交叉處各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應確保過往車輛和行人通視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綠化的,綠化應符合道路建設管理和技術規范要求,不得覆蓋、腐蝕橋梁結構和影響橋梁安全。
(六)用于城市管理設施的,場地內應整潔、平整、防滑,并滿足排水要求。城市管理配套用房應當采用輕質、牢固、阻燃、耐用材料。嚴禁設置燃氣、電爐及進行明火作業。設施內機具停放應劃分固定區域,并采取防塵措施。場內應當設置滅火器,醒目處設置“嚴禁火種”禁令標志。
(七)用于停車場的,停車場應平整、防滑,并滿足排水強度要求。出入口須設置限高防撞設施標志。場內應示明通道、車輛走向路線、停車車位等交通標志標線。橋柱周邊應設置防撞設施。禁止停放化學危險品車輛和其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公交站(場)的設置應按照國家相關規范實施。停車場可根據實際需求增設充電樁等配套服務設施。
(八)橋下空間利用施工作業時,施工機具設備和臨時堆積物(堆土)不得影響橋身、橋墩(臺)的安全。
第八條利用橋下空間的使用者必須在符合安全和政府規劃的前提下,提供利用的具體設置方案、維護管理方案、安全搶險應急方案、安全評價報告等,經屬地鎮街(園區)同意后,與橋梁管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簽訂橋梁安全保護協議才能實施。利用高速公路橋下空間的,屬地鎮街(園區)應征得高速公路業主單位同意;利用國、省、縣道和市直管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的,屬地鎮街(園區)應征得市公路事務中心同意。具體設置方案審核同意后10個工作日內應由屬地鎮街(園區)向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橋下空間利用使用涉及開挖基坑、結構加載等可能危及橋梁安全的項目,應由使用者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實施。
第九條 橋下空間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場所、設施,或者停(堆)放、裝(卸)載危險物品。
(二)設立洗車、修車、加油、商業、餐飲、娛樂、集貿市場等各種經營場所、設施。
(三)用于生產、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氣、電爐及明火。
(四)擅自對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橋梁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拆改或者填塞,損壞排水管(溝),以及其他任何有損橋梁附屬設施設備的行為。
(五)損壞、騎壓、占用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屬物。
(六)亂搭建、亂開挖、亂堆倒、亂涂貼、亂擺賣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日常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和保養,履行秩序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橋下空間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一條因交通、道路運營需要或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養護需要利用橋下空間的,橋梁管養單位應收回橋下空間使用權,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無條件退讓。當使用橋下空間的橋跨結構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橋梁管養單位(或橋梁業主)應通知屬地鎮街和橋下空間使用單位停止橋下空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對未利用的橋下空間,道路管養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因地制宜設置護欄、種植綠化,或進行封閉隔離,加強巡查,做好道路橋梁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多渠道加強對橋下空間管理利用的政策宣傳,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規占用橋下空間的行為。交通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有關橋下空間的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9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JTYSJ-2020-0l0)
附件:1.關于印發《東莞市道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2.《東莞市道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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