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實現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擴面提標增品”目標,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省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印發了《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實施方案(試行)》,要求各地級市遵照執行。為貫徹落實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東莞監督分局(以下簡稱市銀保監局),結合我市實際,對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提出了貫徹實施意見,具體如下:
一、明確有關事項
(一)保險金額
1、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按作業區域分為海洋漁民和內陸漁民,海洋漁民保額5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1100元;內陸漁民保費補貼分為兩個檔次:第一檔為保額 25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500元;第二檔為保額5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1000元。
2、漁船財產保險按照船齡不同估算其實際價值,按實際價值的60%-80%確定保險金額。具體費率如下:
備注:非鋼質漁船包括玻璃鋼質漁船。
(二)保費補貼比例
根據省的實施方案,省財政對我市不予補貼。市財政按保費金額的50%進行補貼;剩余50%保費由雇主或漁民自行承擔。雇主或漁民不參保,市財政不予補貼。根據《關于做好政策性漁業保險和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的通知》(粵農農辦〔2019〕543號),政策性漁業保險于2019年8月1日全面開展。
二、有關實施步驟
(一)申請參保
1、漁民人身意外保險和雇主責任險
由投保人憑船舶有效證書,向漁船所屬地的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東莞代辦處)申請。經核準后按每船實際總人數,根據參保漁民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投保。投保人一次付清自負部分保費,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東莞代辦處)簽發保單。
2、漁船財產保險
由投保人憑船舶合法有效證書,向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東莞代辦處)申請。經審核后,按規定付清保費,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東莞代辦處)簽發保單。
(二)簽單收費
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簽單收費,對保險標的要有明確的登記,并歸檔保存。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分別計算財政補貼保費和投保人實交保費。投保單經承保機構審核通過,并完成收訖保費(投保人承擔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
(三)資金結算撥付
我市政策性漁業保險補貼每年分兩次劃撥。主承保人(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或其代辦機構及時匯總各有關鎮街承保情況,填報全市的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匯總表和明細表,報送至東莞市農業農村局,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后會同市財政局辦理保費補貼撥付,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
三、各方職責分工
(一)承保機構
參照省的實施方案,承保機構要加強管理,確保政策性漁業保險順利實施,包括加強業務宣傳,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對承保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及時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承保及理賠情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損、理賠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開展理賠工作,協助漁業企業、漁民盡早恢復生產。積極配合做好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督促漁民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等。
(二)市農業農村局
加強工作指導,與承保機構共同做好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宣傳工作。認真審核有關報表,簽署蓋章后,報送市財政局。及時了解掌握漁業保險情況,掌握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顚S?。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漁民合法權益。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政策調研,根據漁業發展需要及漁民群眾的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市財政局
按50%的比例,及時足額落實市級漁業保費補貼資金。加強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顚S?。
(四)市銀保監局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漁業保險監管體系,做好對政策性漁業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
(五)各有關鎮街
各有關鎮街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配合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實施,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要各司其職,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影響漁業保險工作順利實施或財政資金流失等后果的,將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責任。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實施期限
本實施意見自2020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東莞市政策性漁業保險(漁民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承保表
2、東莞市政策性漁業保險(漁船財產保險)承保表
3、關于聯合印發《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政策性水產
養殖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可在“中國東莞”網站的政府公報欄
http://www.sangco.com.cn/zwgk/zfgb/index.html#/查閱)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NYNCJ-201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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