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范圍
本處置流程適用于東莞市內市、鎮、村三級自來水廠。
二、 法律依據
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東莞市人民政府《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三、 處置流程
(一)限期整改
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抽檢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供水企業接到市水務局通知后,2個自然日內到市水務局供水管理科現場簽收《東莞市水務局供水水質整改通知書》,并于5個自然日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市水務局供水管理科。
同時,市水務局將《東莞市水務局供水水質整改通知書》抄送屬地政府及市水務監測中心。
(二)罰款
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給予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1)水質不達標的供水企業,在限期整改期滿后,由市水務監測中心對其進行第二次抽樣檢測,如檢測結果仍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
(2)供水企業在6個月內出廠水水質抽檢累計2次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
(三)停業整頓
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處以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1)供水企業在連續二次水質抽檢不合格后,第三次水質檢測結果仍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
(2)供水企業6個月內出廠水水質抽檢累計3次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
市水務局將根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決定向社會公布相關企業情況。被責令停業整頓的供水企業如需恢復生產,須向市水務局提交書面申請,經市水務監測中心檢驗合格,并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復供水經營。
四、 職責分工
市水務局:指導我市供水行業水質監測工作,加大對水廠督查力度,保障市民飲用水安全。
市水政監察支隊: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能,監督指導并跟進落實屬地鎮街開展供水水質不達標案件的執法查處工作。
市水務監測中心:在年度《供水行業水質監測工作方案》規定監測頻次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水質不達標水廠增加檢測頻次及檢測項目。
屬地政府:屬地政府督促當地供水主管部門對水質不達標案件進行查處,監督落實供水企業的停業整頓,組織落實不達標供水企業停產后供水保障應急保障措施。
屬地供水主管部門:積極承接轄區內的供水水質不達標案件,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流程要求開展執法工作,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
供水企業:做好水質自檢及監測結果報送工作,配合市水務監測中心做好水質抽檢工作,分析水質不達標原因,積極主動開展針對性整改。
五、 附則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
(備注: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WJ-201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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