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驗收管理工作,及時開展各階段驗收工作,根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東莞市水務局關于加強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WJ-2019-008,現印發給你們,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具體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大型水利工程及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驗收類型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政府驗收分為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是分部工程驗收的基礎。
三、各項驗收的規定
(一)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
在工序驗收評定合格或單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檢驗項目檢驗合格和施工項目實體質量檢驗合格的基礎上,要求及時進行質量評定,最遲不超過2個工作日進行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填寫質量驗收評定表。
監理單位收到施工單位質量驗收評定表后,應在8小時內進行復核。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后續工程施工。驗收評定表及其備查資料的制備均由工程施工單位負責,驗收評定表一式4份,備查資料一式2份,其中驗收評定表及其備查資料各1份應由監理單位保存,其余應由施工單位保存。
要求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對已完工的單元工程質量驗收評定工作及資料進行檢查,應以一個標準一次性告知整改內容。
(二)分部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
每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完成后,要求施工單位最遲1個月內向項目法人提交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申請報告,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不同意驗收的應一次性告知整改內容,要求10個工作日內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同意驗收的,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項目法人應在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后15個工作日內,將核備意見書面反饋項目法人。
(三)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合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報告,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不同意驗收的應一次性告知整改內容,要求10個工作日內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同意驗收的,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自驗收通過之日起,鑒定書由項目法人20個工作日內發送至參加驗收單位、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四)階段驗收
其中泵站機組啟動驗收,對泵站機組安裝完畢,具備啟動驗收條件后,施工單位最遲1個月內向機組啟動驗收主持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機組啟動驗收主持單位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不同意驗收的應一次性告知整改內容,要求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同意驗收的,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驗收主持單位應在泵站機組啟動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階段驗收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相關規定執行。
(五)專項驗收
其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土保持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除經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嚴格按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水辦〔2008〕366號,附件1)的規定執行,重點對“應歸檔文件材料和移交歸檔”項進行評分,總分70分。達到或超過65分的,為優良;達到60分—64.9分,為合格;達不到60分的,均為不合格。
(六)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應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要求在竣工驗收會場準備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對各個單位的工作報告復印八份供驗收委員會成員查閱,并準備工程施工過程的PPT等聲像匯報材料。
四、東莞市各種項目驗收情況的信用獎懲措施
(一)新項目或未施工項目
1.單元工程完成后,未及時制備驗評資料,未及時開展驗收評定及復核工作的,對施工及監理等責任單位進行信用扣分,每個單元工程扣1分,每延遲2個工作日扣1分,扣分值以延遲時間累加,不設上限進行扣分(下同)。
2.每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完成后,按時完成驗收及質量核備工作的,對施工及監理單位給予信用加3分,否則對施工及監理單位信用扣3分,每延遲5個工作日扣1分。
3.按時完成合同工程驗收、泵站機組啟動驗收的,對施工及監理單位給予信用加3分,否則對施工及監理等責任單位信用扣3分,每延遲5個工作日扣1分。
4.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等級達到優良的,對施工及監理單位給予信用加3分,不合格的扣3分,第一次整改仍不合格的扣3分,再次整改不合格的扣6分。
5.按規定時間申請并通過竣工驗收的,對施工及監理單位給予信用加3分,否則對施工單位信用扣3分,每延遲5個工作日扣1分。
(二)正在施工或客觀原因停工的項目
對正在施工或因客觀原因停工的項目,已完成施工內容未及時進行各項驗收及核備工作的,在發文之日起2個月內補充完成各項驗收及核備工作,一次性給予分部驗收、單位驗收等相應分值的信用加分。未按要求補充完成各項驗收及核備工作的,對施工及監理等責任單位進行相應分值的信用扣分,并按延遲時間累加扣分。對未施工內容的驗收情況,按本通知第四部分第(一)項的標準執行。
(三)已完工但因資料問題長期無法驗收的項目
針對歷史原因導致驗收資料不齊,但實際已安全運行多年的項目,可通過組織質量安全鑒定且鑒定質量合格,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補充相關資料后,僅負責對工程項目完成進度及質量組織竣工驗收。
對堤防工程,項目法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抽樣檢測,工程質量抽檢項目和數量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除堤防工程外的項目,工程質量抽檢項目和數量由項目法人編制,并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水利工程質量抽樣檢測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投資,由項目法人列支。
對此類項目要求在發文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對施工單位給予信用加3分,否則對施工單位信用扣3分,每延遲5個工作日扣1分。
(四)推進嚴重滯后的項目
對欠發達鎮機電排灌項目、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及個別排澇工程等水利工程項目,經多次督導及約談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工程完成時間仍一再延后,造成工程無法盡快移交及投入使用,財政資金無法按時下撥。要求此類項目的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按附表的時間節點要求完成驗收工作,對其給予信用加3分,否則對施工單位信用扣3分,每延遲5個工作日扣1分。
(五)其他項目
對以BT模式實施和大型水利工程等項目,要求先行開展專項驗收等各項工作。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可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號)有關規定,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五、驗收的其它相關規定
(一)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主體工程完工后,水庫蓄水運用前,應進行蓄水驗收,通過驗收后方可投入蓄水運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蓄水驗收條件及程序按照《關于加強中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78號,附件2)執行。
(二)要求嚴格依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及《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進行工程項目劃分,質量監督機構對項目劃分書面報告認真確認。對刻意肢解劃分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行為從嚴處理。
(三)要求監理單位嚴格依據《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要求,當日規范填寫“監理日志”,真實反映當天項目建設情況,在施工進度上專門量化反映當天單元工程完成情況。對不按要求填寫的,以存在問題的監理日志天數計算,每天扣3分。
(四)要求檢測單位及時反饋檢測結果,以便及時開展質量評定及下一階段的工作。
(五)對參建企業未及時開展各項驗收的行為,我局將及時對其進行信用扣分。根據《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水建管〔2009〕70號)及《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局將視情況將其不良行為報送省水利廳,同時按聯合懲戒的精神,向企業注冊所在地市場監督部門反映,建議取消該企業參加“守合同重信用”的評審資格。
(六)要求各施工及監理單位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各總公司須加強對具體項目的管理,避免出現因管理不善造成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我省、我市水利工程建設投標,直至影響企業在全國聲譽的現象。
(七)對已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而發生工程變更后,要求設計單位對一般變更項目3個星期內提交正式設計變更文件,對重大變更項目1個月內提交正式變更文件,否則對其進行信用扣3分,每延遲5個工作日扣1分。除需報市政府審批的變更項目外,要求建設單位1個月內完成工程變更的審批手續。
(八)要求監理單位在每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完成前2個星期向質量監督機構及主管部門反映項目進展情況,以便監管部門及時掌握各階段驗收的時限。
(九)除政府驗收及專項驗收項目外,其他驗收的扣分工作由項目法人、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六、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附件:1.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水辦〔2008〕366號)
2.關于加強中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78號)
3.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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