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促進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東莞市金融工作局 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
2019年2月26日
東莞市促進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資金使用,根據《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東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東莞市促進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東經信〔2018〕30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是對合作銀行提供占貸款本金總額2%的風險補償。資金來源由市鎮兩級財政按5:5比例分擔,總額控制在2億元內,納入市鎮兩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中市財政出資1億元;鎮街(園區)出資部分總額1億元。通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風險補償,撬動銀行機構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不少于100億元。
第三條 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一管理使用,并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引導帶動和績效導向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和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業務由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牽頭,會同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東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開展。市工信局負責白名單的建立及風險補償政策的執行。市金融局負責健全金融法制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人民銀行負責完善“廣東?。|莞)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臺”建設,加強貨幣政策工具運用,引導更多信貸資源投向中小微企業。
第五條 市財政局、鎮街(園區)負責各自出資資金的預算管理,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鎮街(園區)相關部門協助做好項目實施、審核及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資助項目及資助標準
第七條 中小微企業白名單
1.部門推薦:由市工信局牽頭,市發改局、科技局、商務局、金融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各單位根據自身職能推薦以市級倍增試點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協同倍增企業、鎮級倍增企業、高成長中小企業、小微上規企業、優質跨境電商中小微企業、外資外貿企業、納稅等級為A、B級誠信納稅企業、綠色項目為主的白名單。
2.企業條件:白名單企業必須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依法納稅,誠信合法經營,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形式審查:市工信局會同各鎮街(園區)對名單內企業進行形式審查。
4.動態調整:每年初由各單位對上一年度本單位推薦的白名單企業進行重新核定和動態調整,將不再享有上述資格的企業從白名單中剔除,新增白名單企業從新增當年起納入本風險補償范疇。
第八條 納入風險補償的貸款類別
專項資金補償的貸款類別專指信用類別貸款,即是指非實物抵押、非擔保公司擔保的信用貸款,且必須是人民幣貸款,不包括外幣貸款、進出口押匯貸款和票據貼現等業務品種,貸款期限以1年期為限。納入風險補償的單戶白名單企業信用貸款額度上限市級倍增試點企業為3000萬元,其他白名單企業為1500萬元。
第九條 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
合作銀行對白名單內中小微企業貸款產生風險損失時,可向市工信局申請風險補償,風險補償以合作銀行當年實際發放的可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貸款本金總額的2%為限給予風險補償。風險損失總額低于限額的,在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中全額補償;風險損失總額超出限額的,超出部分由合作銀行自行承擔。由市財政安排1億元和各鎮街(園區)分別先安排300萬元統一撥付至市工信局開設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如有鎮街(園區)轄區內的白名單企業貸款發生風險補償,則在支付風險補償資金后,該鎮街(園區)需于風險補償資金支付次月,將300萬元風險補償資金補足(相關催繳工作由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跟進落實)。
第四章 申報主體確定原則、風險補償申報資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條 申報主體確定原則
(一)申報主體為與我市簽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合作協議的銀行機構。
(二)申請風險補償的貸款業務發生在當年度,業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
(三)合作銀行如已獲得“三融合”風險補償資助,獲得資助項目不納入本政策資助范圍。
第十一條 申報資料
(一)合作銀行對所提交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出具相關責任承諾函。
(二)風險補償申請表及申請報告。
(三)發生損失的相關資料,包括貸款合同、本金損失、追償情況和結果相關證明資料,以及業務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工作流程
(一)每月新增貸款報備。合作銀行每月結束后3日內,報送上月新增貸款臺賬(紙質蓋章材料和電子檔材料)。
(二)不良貸款報備。不良貸款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執行。白名單企業貸款資金欠息達90日(含)或貸款本金逾期達30日(含)以上,則滿足貸款損失的認定條件,應向市工信局提供企業逾期記錄、律師函、資產保全等書面佐證材料進行備案。備案后,市工信局將發生信貸風險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并視情況的嚴重程度,可暫停其他市工信局主管扶持措施的申報、審核和撥付等程序。
(三)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合作銀行備案后,應盡快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訴訟。經合作銀行啟動法律追償程序并取得法院的立案通知書等能夠證明相關機構已正式受理案件的書面證明后,方可到市工信局申請風險補償。
(四)撥付風險補償金。市工信局根據申請,可委托第三方開展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金額核對并提出風險補償額度,擬定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辦理資金撥付。如所撥付金額超出或少于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判決(裁決或調解)金額的,應于判決(裁決或調解)生效起1個月內按賠付比例計算實行多退少補(以合作銀行當年實際發放的可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貸款本金總額的2%為限)。上述機構實際追回的資金須按賠付比例將風險補償退回至市工信局開設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五)后續監管通報。風險補償金撥付后,市工信局將向市屬各職能部門(鎮街、園區)通報相關情況,提醒對該企業是否終止扶持措施。如該企業恢復還款付息并經市工信局確認,可解除提醒。
(六)不良貸款撤銷。合作銀行獲取風險補償金后,仍需積極處置不良貸款業務,并及時向市工信局提交處理結果和相關佐證資料(包括法院結案文書、仲裁文書等)。如該企業恢復還款付息后,其不良業務備案將予以撤銷,同時上述有關機構須在收款后1個月內將風險補償金退回市財政。單家企業不良業務撤銷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規范財政資金申報及管理,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合作銀行存在未按要求將多撥付資金退回財政或利用虛假資料進行申報時,視同騙取財政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獲風險補償的合作銀行應做好財政資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績效評價及運行監測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銀行,是指需注冊在東莞市的法人銀行機構或在東莞市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自愿遵守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且已簽訂《關于促進東莞市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合作協議書》。對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實行自愿申報、總額控制、中介審計、行政決策等原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信局會同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實施后由市工信局牽頭評估實施效果,根據評估結果可對本實施細則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注: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GYHXXHJ-2019-029。)
本實施細則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26日在企莞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沒有收到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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