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東莞市公安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本標準經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同意發布,規范性文件編號為DGSGAJ-2019-066,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莞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15日
東莞市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和本基準規定的“情節較輕”“情節一般”“情節較重”的具體適用情形,先確定依法適用的處罰幅度,再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對象、后果、數額、次數、行為人主觀惡意程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法定裁量情節,作出具體的處罰決定。
對于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相同或相類似的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二、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尚未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六)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五)配合公安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七)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八)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四、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五)刑事處罰執行完畢3年內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
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
(一)多次或對多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二)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未被刑事處罰的;
(四)被侵害人為精神病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的;
(五)在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期間、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發生地、舉行地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的法定從重情節的。
六、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
(二)初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危害較小,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
(三)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的法定從輕情節的。
七、對具有多個裁量情節的,在調節處罰幅度時一般采取同向情節相疊加、逆向情節相抵減的方式,也可以將對整個案情影響較大的情節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時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從重情節,也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第一至三項規定情節的,不應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對于有從重情節的違法行為人,同時有立功、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等情節,需要在“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之間選擇認定的,原則上認定為“減輕處罰”。
八、違法行為人同時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裁量,在具體裁量時互不作為從重情節。
附件:1.治安管理類
2.出入境管理類
3.毒品管理類
4.交通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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