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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9-09-24 08:48:00  來源: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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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發展的

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東交〔2019349

各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市府直屬各單位:

《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東莞市公安局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東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中共東莞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東莞市金融工作局

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

2019924


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規范有序發展,引導市民綠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統,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鼓勵、規范、發展的原則,優化交通出行結構,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構建綠色低碳的出行體系。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企業的關系,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規范用戶騎車行為,建立統一規范的市場秩序,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有序發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經營企業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投放車輛并提供租賃服務的無固定鎖樁自行車系統,作為城市慢行交通和綠色出行的組成部分,主要服務于市民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

(三)發展原則

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遵循政府鼓勵、引導、規范,企業依法市場化運作和規范經營,以及市場權責對等、有序發展的原則。企業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和經營管理的市場主體,承擔運營、管理和服務的主體責任;政府規范、引導并提供配套基礎設施支持。各有關部門及各園區、鎮(街)遵循政府鼓勵、引導、規范與企業市場化運作的原則,按照職責,加強合作,形成合力,推進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監督管理,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

綜合考慮安全及道路通行設施條件等因素,本市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二、各方職責

(四)市級部門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統籌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管理工作;協同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處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的消費投訴、舉報事項;組織編制全市自行車道規劃,規劃發展慢行交通,完善慢行交通系統與公共交通接駁;依據有關規劃,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工程及其配套自行車道建設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業主單位按規劃要求落實自行車道的建設;指導各園區、鎮(街)規劃建設辦(局)對納入監管的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工程及其配套自行車道建設工程做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制定實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指導各園區、鎮(街)對影響市容環境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進行清理;對于未在規定地點集中投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違?;ヂ摼W租賃自行車,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進行勸阻、清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負責所承建道路的自行車道建設。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惡意損壞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網絡信息安全的指導、監管;對于未在規定地點停放或未設停放地點、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違?;ヂ摼W租賃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宣傳、網信、發改、市場監督、工信、金融、人民銀行、電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實。

(五)各園區、鎮(街)

各園區、鎮(街)結合屬地實際,依據全市自行車道規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做好轄區內所承建道路的自行車道、自行車停放設施的建設改造工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監管、道路通行及停放秩序管理等工作;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制定負面清單;對影響市容環境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進行清理。

三、規范服務

(六)符合運營服務條件

在本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的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并按照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的原則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企業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應當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擁有保障服務的營業場所。企業應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并配備運營維護、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同時,按照公安部《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落實平臺系統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根據我市發展規劃和實際制定車輛投放計劃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應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要求,性能安全可靠,安裝帶有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具備實時定位功能,鼓勵推廣車輛帶有衛星定位功能和使用北斗導航定位系統。

企業須在提供租賃服務前30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固定辦公場地的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安全管理、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戶隱私保護等制度文本;符合規定的運營維護、管理人員相關材料;與銀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機構簽訂的資金支付協議內容一致的復印件;擬投放車輛計劃方案。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自行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應于本指導意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上述材料。以上需提交的證明材料,要盡可能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可由相關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獲得的,無需企業提供。

(七)用戶服務保障

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租賃業務的企業應與用戶簽訂格式規范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示用車指引、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等內容,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健全投訴處理等客戶服務機制,公布投訴服務電話,及時受理用戶及市民各類投訴、建議、報障或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接受服務監督。建立健全用戶的安全保障機制,明確涉車事故的責任認定程序、賠償機制、流程以及標準等。鼓勵企業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用戶發生保險理賠時,企業應積極協助辦理。

(八)用戶管理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對用戶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不得為未滿12周歲市民提供車輛租賃服務。企業應建立并落實用戶信用約束機制,制定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辦法,引導用戶形成良好的用車習慣。加強企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將多次違法違約的用戶列入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強對用戶失信行為的約束。對用戶隨意停放、惡意損壞車輛等不良行為,采取扣除誠信積分等措施,建立管理黑名單制度,對多次違規用戶取消用車資格。

(九)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需向用戶收取押金的,應當公示押金數額及退還流程、退還時間,須按要求設立押金專用賬戶,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實施??顚S?,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監管,確保用戶押金安全并按照約定及時退還押金。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十)保護用戶信息

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強化對用戶隱私數據的安全保護。經營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自行車服務范圍,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違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自覺接受和配合公安機關的監管。

(十一)建立退出機制

企業申請在本市退出經營的,應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并及時退還押金、預付金等資金,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

企業不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要求,不依法依規經營,不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車輛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維護服務不力,不能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或回收殘舊廢棄車輛影響通行的;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不及時處理的;存在以上情況,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各園區、鎮(街)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責令企業收回部分投放車輛,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出轄區運營。企業拒不執行園區、鎮(街)懲處措施的,由園區、鎮(街)將情況上報至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對其全市通報批評、依法限制全市域車輛投放。

四、秩序管理

(十二)投放秩序管理

企業在初次投放、增加或減少投放量的,應與市交通運輸部門及投放區域所在園區、鎮(街)建立車輛投放的事前通報機制,提前將投放計劃方案、日常維護方案以及停放秩序管理措施等資料報投放區域所在園區、鎮(街)進行報備。定期將本市注冊用戶數、車輛投放規模與區域分布情況、使用頻率、中轉維保場地運維人員信息及在崗狀態、用戶信用評價等信息報送市交通運輸部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園區、鎮(街),逐步建立與政府部門的數據實時傳輸機制,實現數據實時共享,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車輛投放區域以及規模應當與區域內的設施承載能力,以及企業配套線上、線下管理服務水平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有序投放車輛并及時動態調整。

(十三)運營維護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投放車輛的網格化巡查運維服務制度,組建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運營區域面積相適應的運營維護隊伍,做好現場巡查、停放秩序和運營調度管理,以及車輛日常維保、故障檢修、車身清潔等運維服務,及時清理亂停放車輛和回收、淘汰殘舊、破損等達不到安全標準的車輛。

(十四)用戶自律

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須年滿12周歲,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壞或丟棄車輛,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自覺維護環境秩序,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確保騎行安全。

五、保障機制

(十五)完善設施建設

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市城建工程管理部門及各園區、鎮(街)按照各自職責,將自行車道、停放區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一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養護、維修計劃,保證資金投入。新建、改建及擴建城市道路原則上必須設置自行車道;重點圍繞軌道站點、公交站點、商業、居住等人流集中的區域,加快推進自行車停放設施的建設改造;突出公共交通+自行車零換乘零接駁,構建以公共交通樞紐為中心的騎行網絡。

(十六)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聯動機制,依法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七)加強誠信管理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領域的信用管理,將企業和用戶違法違規、不文明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用戶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及惡意破壞、盜竊等違法行為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涉及違法經營的企業信息由各部門上傳至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并通過市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對外公示。

(十八)鼓勵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鼓勵企業通過試點示范等方式進行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包括電子信標、智能停放設施、智能數據平臺等,為市民出行和城市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十九)本意見自201911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21031止。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各園區、鎮(街)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JTYSJ-201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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