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代辦服務
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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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政數〔201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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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園區、鎮(街道)、各有關單位: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實施辦法》業經東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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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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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建設工程項目
審批代辦服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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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粵府辦〔2017〕58號)、《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于印發廣州、東莞、惠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專項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粵機編辦發〔2018〕252號)》等文件精神,打造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進一步創新我市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管理新機制,為企業提供專業化引導、高效率代辦和全流程服務,結合我市政務服務改革成果,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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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代辦服務”,是指東莞市市民服務中心下設的代辦服務專區為符合代辦范圍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提供委托政府代辦隊伍辦理審批事項申報的服務。依托市、功能區、鎮街和園區三級政務服務體系,以東莞市市民服務中心為樞紐,建立分工協作、上下聯動的三級代辦服務網絡。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依托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通過線下設立綜合代辦窗口和網上特設專欄等方式,為投資者提供服務。
第二條?代辦服務專區是提供代辦服務的主體。代辦服務專區利用各審批業務部門進駐政務中心后臺優勢,充分發揮熟識業務流程,綜合溝通協調能力強的特點,借助網上受理平臺、線下實體大廳系統,啟動聯動辦理和并聯審批機制,全程跟蹤指導,加速推進建設工程項目的落地和運營。
第三條?功能區、鎮街和園區由政務服務相關職能部門設代辦服務點。代辦服務點對接市代辦服務專區,負責各自區域內的重大(點)項目手續的代辦幫辦,協調項目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接受市級政務服務中心關于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和操作規范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代辦服務小組是提供代辦服務的具體工作小組。代辦服務小組圍繞建設工程項目申報審批,為投資者提供咨詢、指導、協調和代辦等不收費協助幫辦服務。代辦服務小組以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改變項目審批事項的法律關系為基礎,以企業投資者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辦理審批事項所需材料為前提,做到“代辦不包辦”,“服務不攬責”。
第五條?代辦服務專區和代辦服務點設首席代辦專員。首席代辦專員優選專業水平高、業務能力強、服務意識好的人員擔任。首席代辦專員擔任代辦服務小組負責人,負責本級代辦服務小組的管理工作,協調組員分工協作,落實任務,跟進工作進度,保障服務團隊的服務質量。首席代辦專員從重大產業項目引進階段開始就要有提前服務意識,了解招商洽談和土地供應情況,為項目提供前期咨詢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代辦員是全程跟蹤項目代辦工作的主要執行者,市級代辦服務小組代辦員優選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選派的專業人員擔任;功能區、鎮街和園區一級的代辦服務小組代辦員由功能區、鎮街和園區政務服務相關職能部門選派。
第七條?協辦員是指在項目代辦過程中,涉及各自部門審批權限的事項,由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對口原則,指派業務骨干對涉及本部門的審批事項提供全程協助幫辦。
第八條?代辦員、協辦員和項目投資者代表共同組建項目協調小組共同協力推動項目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審批。
第九條?代辦服務的目的目標。通過咨詢服務,幫助投資者快速了解本地投資政策法規,了解項目開展的各方面條件,為啟動項目做準備;通過業務指導,協助企業理清審批事項流程,及時準備材料納入預審批機制,實現快速辦理;通過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分工協作、并聯審批工作機制,合力解決項目投資審批過程中遇到的難題;通過代辦服務,讓投資企業享受更高效、更便利的服務,進一步減少審批流程所需時間,更快速地推進項目的落地,提升我市的投資服務形象。
第十條?代辦服務遵循以下原則:
自愿委托、免費代辦。凡符合代辦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投資者可自愿委托代辦服務小組代為辦理審批事項,并簽訂委托代辦協議。各類代辦服務由同級財政提供經費保障,對投資者實行免費代辦。
靈活定制、上下聯動。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為投資者提供申報咨詢、業務指導等服務,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分環節、分階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辦服務。各級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實行分工協作、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合力推進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
依法合規、便捷高效。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應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協調相關審批部門合理規劃審批辦理路徑,積極對接相關投資優惠政策,為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代辦服務。
第十一條?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是代辦服務的主管部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和市級代辦服務小組應加強對本級代辦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適時參與代辦項目推進,及時協調各部門聯動審批,督促審批事項按時限辦結。涉及到項目復雜情況審批時,由代辦服務小組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召開“聯審會辦會”和相關協調會議,解決項目在審批過程中遇到的矛盾與問題。
第十二條?本級各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發揮熟悉業務、了解政策的優勢,明確各審批事項相應的協辦員為本單位、相關項目協辦服務工作聯系人。加強對代辦工作的指導,共同推動代辦工作制度體系建設,參加市級代辦服務小組組織的相關會議,及時協調解決本部門審批相關問題,保障審批事項按時限辦結,全程提供優質服務,加快審批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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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服務對象和范圍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事項并且進駐東莞市市民服務中心的業務。由市、功能區、鎮街和園區財政投資的項目,其審批事項仍由其建設主體或相關代建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符合以下標準其中一條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直接申請市、功能區代辦服務:1、企業投資的省重點項目和市重大項目;2、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同意建設的重要產業投資項目;3、項目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或?1500?萬美元以上的產業項目。
第十五條??符合以下標準其中一條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申請鎮街、園區代辦服務:1、企業投資的鎮街重點項目;2、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或?800?萬美元以上的產業項目。
第三章?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以項目審批為主線,借助網上辦公平臺,實行首接代辦負責制,建立“集中受理、聯審聯辦、統一送達、事后評價”的代辦運行機制。
(一)集中受理。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在實體辦事大廳設立綜合代辦窗口,集中對申請代辦服務的項目預審受理。相關環節及材料在審批窗口內部流轉辦理,在承諾辦結時限內辦結;屬下級部門辦理范圍內的業務由代辦員轉下級機構代辦;屬上級部門辦理范圍內的業務由代辦員轉報上級機構代辦。
(二)聯審聯辦。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聯審會議機制,聯審會議由“代辦服務專區”負責人召集,審批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形成會議紀要,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完成辦理。建立市、功能區和鎮街、園區兩級聯動辦理機制,推進各審批部門并聯審批。對需要兩級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根據項目辦理需要,由首接代辦機構或委托上一級代辦機構牽頭,組織多級部門召開聯審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明確各自職責,實行同步辦理。
(三)統一送達。事項辦結后,代辦員統一將批文、證件及有關資料送達項目單位,填寫代辦情況工作紀實,報本級代辦機構備案。
(四)事后評價。代辦工作結束后,首接代辦機構組織項目單位通過網上代辦服務平臺填寫代辦評價表,對代辦服務作出評價,評價結果反饋至相關代辦機構,納入代辦機構的績效考核體系。
第十七條?代辦服務專區提供以下類型代辦服務:
(一)協調開展重大項目預審批。根據《東莞市重大產業項目預審批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重大產業項目,協調相關部門合理開展預審批,落實首接負責制和限時辦結責任主體,著力解決事項審批難的具體問題。
(二)協調提供套餐式審批。對涉及多部門聯合辦理的審批事項,通過代辦服務專區組織相關部門提供套餐式審批服務,指導投資者按序申報,達到節約申報辦理時間,力促項目早注冊、早立項、早開工、早投產。
(三)協調辦理各類并聯審批。一次性告知投資者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竣工等不同階段涉及的審批事項;組織開展模擬審批,指導其同步準備各類申報資料,協助辦理多評合一、聯合驗收等快捷服務。協同相關部門適時推進并聯審批,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的整體審批效率。
第十八條?為解決項目前期技術性評價評估效率低下,拖延審批時間的問題,市代辦服務專區牽頭組建技術性審查服務小組,針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固定資產項目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審查”、“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技術規范明確、中介服務市場成熟的技術性審查事項,鼓勵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構建中介服務機構聯合體,由政府通過競爭機制引入優質服務機構,努力推動“一次中介委托,一個綜合報告”。擬通過以下措施去壓減技術審查時間,提升技術審查質量:
(一)技術性審查服務小組在一體化服務平臺實施“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新模式。技術性審查服務小組牽頭開展各種技術評審,跟蹤各中介機構開展編制情況并作出績效評價,抽取或邀請專家,統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爭取一次性出具論證結果,編制一個綜合報告,并由中心統一送各部門審批或備案。技術性審查服務小組協調統籌編制技術報告的中介單位,發給各個審批部門進行初審并了解反饋情況,建立技術報告編制和審查的質量控制體系。逐步形成集“信息集散-?技術評估-?專家咨詢-?客戶服務”為一體的全方位服務模式。
(二)技術性審查服務小組由代辦服務專區人員派駐,通過競爭機制引入優質服務機構,鼓勵技術力量強、服務質量好和工作效率高的中介服務機構構建中介服務機構聯合體,其中政府不支付中介服務機構聯合體相關服務費用,由項目投資者按行業收費標準或相關收費規定按需購買相關服務。這只是服務專區為企業提供一項便利服務措施,企業亦可通過“中介超市”,自主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范標準編制報告或方案,并自行支付相關費用。
(三)功能區、鎮街和園區代辦服務點可依托市級代辦服務專區聘請中介服務機構聯合體以提升服務隊伍能力和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委托代辦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投資者向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提出申請,明確需要代辦的事項范圍,并提交建設工程項目基本信息。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負責將申辦事項進行登記后轉交相應代辦員。
(二)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安排專人與投資者溝通接洽,了解項目的詳細情況及審批手續辦理情況,對符合代辦條件的項目,代辦員指導項目方填寫《委托代辦申請表》,并簽訂《委托代辦協議書》,明確代辦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代辦申請受理后,代辦服務小組同步指定代辦員及協辦員,開展全程跟蹤服務。代辦過程中,代辦員負責將審批事項所需材料提交給審批窗口,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提供審批事項所需材料,積極配合代辦員工作。
(三)承辦代辦員接收投資者所申辦材料后,開展形式審查,補齊核心材料,及時聯系協調相關審批職能部門,并將申報材料轉交具體協辦員,同步開展預審批。
(四)在預審批通過后,待投資者完善資料,審批部門及時轉正式手續批復,代辦員負責將所有項目審批的手續(結果)及時送達給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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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條?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代辦服務的管理工作,代辦服務專區承擔代辦服務的具體工作,功能區、鎮街和園區代辦服務點承擔相應的代辦服務功能,形成統籌協調、高效代辦的服務網絡。
第二十一條?代辦服務小組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為投資者在本級部門辦理審批事項時提供代辦服務。
(二)負責為投資者在上級部門或下級部門辦理具體審批事項時提供協助代辦服務或咨詢服務。
(三)負責對本級和下級代辦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考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代辦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投資者提供涉及項目審批申報的各類業務咨詢。
(二)指導投資者查閱、熟悉相關辦事流程及辦事指南,協助投資者按項目實際情況編制項目申報進度計劃。
(三)對審批過程進行跟蹤,及時向投資者反饋項目辦理情況。與各審批部門密切聯系,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項目投資者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明確對接代辦工作的項目負責人和經辦人,向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提供準確、真實的建設工程項目信息。
(二)擬定項目申報進度計劃,及時準備申報材料,在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指導下進行有序申報。
(三)按照審批部門的要求及時補充完善申報材料,確保各項工作在企業內部有序高效推進。
(四)對建設工程項目及相關申報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并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負責聯系、督促設計單位等受委托單位按要求及時對審查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修改或補充材料。
(六)負責及時繳納各種按規定理應由項目建設單位足額繳納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協辦員工作職責:
(一)負責協調、督促本部門完成涉及代辦項目的審批事項,全程負責與代辦員保持溝通和對接工作。
(二)指導項目業主準備申報材料。
(三)及時向代辦員反饋本部門審批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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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應定期組織項目審批代辦員、協辦員培訓班,加強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和操作規范等方面的業務輔導,切實提高代辦員、協辦員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加強代辦工作的監督考核,通過考核、檢查、通報等形式,不斷提高全市代辦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建立代辦服務評價體系,通過網上評價、電話回訪、會議座談等不同形式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對代辦服務進行單項評價或綜合測評。
第二十八條?代辦服務小組應及時總結代辦服務工作的經驗做法,積極更新服務內容、探索服務途徑、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范圍,認真對各類代辦數據進行分析,深入研究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過程中體制性、機制性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投資者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十九條?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與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年終對各代辦員進行考評;對協辦員工作情況出具評價意見,并送相關部門作全年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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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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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代辦申請表
2.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代辦協議書
3.代辦項目辦結單
4.代辦項目終止單
5.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工作協辦聯系單
6.協辦事項辦結單(可在“中國東莞”網站的政府公報欄目
http://www.sangco.com.cn/cndg/bulletin/zfgb.shtml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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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ZWFWSJGLJ-201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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