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農民自建房(個人建房及聯戶建房)建設管理,強化農民自建房施工監管,保障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號)和本市關于農民住房建設管理相關文件規定,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實屬地責任,規范農房建設審批
(一)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農民自建房建設審批管理機構建設,配備專職審批管理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權限,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有條件的園區、鎮(街)還可以設置村(社區)建設協管員。
(二)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進一步規范轄區內農民自建房建設審批程序和要求,加強對農民自建房選址、層數、層高、立面、建筑面積等內容的審核。
(三)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明確本轄區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部門,配備專職監管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各鎮(街)可結合實際研究采取鎮(街)、村(社區)兩級監督管理模式,落實村(社區)農民自建房建設協管人員配備,加強對村(社區)協管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切實加強農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農民自建房應納入園區、鎮(街)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管范圍,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
(四)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和超過批準范圍擅自加建農民自建房的查處工作,積極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度,組織轄區內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巡查,督促村(社區)按規定要求上報村集體(社區)范圍內違規建設農民自建房的情況,對違規建設行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并依照《東莞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執法實施方案》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切實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及施工安全管理
(一)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本鎮街實際,制定本園區、鎮(街)農民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加強宣傳教育,通過進村入戶宣傳,印發圖冊及材料等手段,普及農民自建房建設的基本安全知識,逐步提高農戶(村民)建房的質量安全意識,引導其自覺建設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住房。
(二)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監督指導,督促建房業主、施工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農民自建房設計、施工質量安全保障措施。
1. 強化農民自建房設計管理。結合我市實際,農民自建房設計圖紙應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現行規范要求出具正規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有條件的鎮(街)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農戶(村民)提供專業、低價的通用型農民自建房設計服務,或由屬地政府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對農民自建房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2. 強化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一是農民自建房施工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并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F場應由具備相應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負責質量安全管理,至少配備一名經培訓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二是施工企業應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加強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為雇工購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險(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三是現場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腳手架、模板工程等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標準和規范要求搭設,限制使用竹腳手架和木支頂模板支撐系統,優先采用鋼管、套扣、輪扣、碗扣式模板支撐系統,并按要求做好臨邊洞口等防護措施。四是農民自建房建設必須使用合格的物料提升機(雙軌四繩),經有資質的安裝單位安裝并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確因施工條件限制不能安裝的,應采用人力擔挑,不得使用簡易木架支撐的吊裝葫蘆等吊裝設備。五是農民自建房建設必須采用合格的施工機具,電氣安裝、拆除等作業應由持證電工負責操作。六是主要建筑材料(鋼筋、水泥、砌體)應保存出廠合格證,送檢合格后方可使用,鎮街可結合實際確定送檢項目和比例,現場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應采用預拌混凝土。樁基等重點部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測,鎮街可結合實際明確有關檢測要求。
3. 規范農民自建房竣工驗收管理。農民自建房施工完成后,業主應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各園區、鎮(街)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導和幫助業主開展竣工驗收,對符合規劃、質量合格的農民自建房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對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三)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采取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對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加強檢查,特別是在施工關鍵環節應加強現場巡查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施工單位及業主,對存在違反農民自建房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督促落實。有條件的園區、鎮(街)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建房村民提供建材質量檢測和咨詢服務。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加強指導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加強對審批通過的農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導工作,指導、監督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農民自建房建設批后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農民自建房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培訓,鼓勵和引導技術單位開展農民自建房建設咨詢業務,不定期開展農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督導巡查。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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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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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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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ZFHCXJSJ-201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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