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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9-10-08 07:37:00  來源: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字體:

各交通運輸分局、生態環境分局,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

我局與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制定的《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辦法》,業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1991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的收集和安全處置,防止機動車維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我市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備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管理對象】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主要包括:廢鉛蓄電池、廢包裝物及容器(包括機油桶、機油罐、油漆桶等)、廢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機油、潤滑油、液壓油、制動液等)、染料涂料廢物(包括廢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噴漆作業房尾氣收集裝置更換的過濾棉和活性炭等等。

第四條【部門職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企業責任】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建設必要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源頭控制】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采取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污染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第七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當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對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各園區、鎮(街道)交通運輸部門開展機動車維修業開業備案、企業誠信評價、機動車維修檔案監管等工作,并對誠信初評結果進行審核和公示。

各園區、鎮(街道)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轄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受理機動車維修行業備案申請,開展誠信評價工作,督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執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園區、鎮(街道)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審核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注冊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信息,指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完成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申報登記、臺帳及使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規范轉移危險廢物等工作,依法查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宣傳培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業的危險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開展危險廢物管理培訓,組織轄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參加培訓。

第十一條【信息互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強化信息交流。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主體責任】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完善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人)為第一責任人、專職人員組成的危險廢物管理機構,明確主管機構及責任,指派專人負責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對危險廢物管理、流向負總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日常檢查。

第十三條【準入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新建、擴建或改建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以及新建、擴建或改建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開工建設前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在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四條【準入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執行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執行相關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建立臺賬】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相關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購置數量、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暫存量、委托處置流向及處置數量、出入庫時間、經手人、接收單位信息(接收單位名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等相關信息,并按要求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上登記月度匯總信息;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記錄要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

第十六條【管理計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屬鎮街(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管理計劃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流向、貯存、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七條【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申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產生量、貯存、處理處置等有關信息。申報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

第十九條【危廢貯存】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并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和危險廢物標簽。

第二十條【規范處置】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依法轉移】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須按有關規定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使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轉移危險廢物??缡?、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轉移。

第二十二條【危廢運輸】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委托運輸危險廢物或辦理運輸交接手續時,應詳細核實運輸單位、車輛、駕駛員及押運員的資質,并根據廢物特性,選擇運輸工具;若承運企業、車輛、人員不具備相應危險廢物專業運輸資質,應當停止運輸交接活動,并立即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納入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內容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措施,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930日。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指導性文件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指導性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東莞市交通運輸局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JTYSJ-201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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