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文件:石碣鎮“黑氣”專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參與打擊“無證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黑氣”)行為,進一步壓縮“黑氣”經營者生存空間,促進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有序健康發展,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石碣鎮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8日印發《石碣鎮“黑氣”專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背景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擬定本獎勵辦法。
二、“黑氣”舉報獎勵是什么?
在石碣鎮行政區域內,發現下列違法行為的可進行舉報:
(一)未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
(二)利用機動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定點或流動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三)其他違法經營“黑氣”的行為。
三、獎勵標準是什么?
舉報人(或單位)舉報內容經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石碣分局核查屬實的,由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石碣分局根據該案件涉及“黑氣”瓶數量給予獎勵:YSP118型(大瓶)50KG氣瓶,每瓶獎勵150元;YSP35.5型(中瓶)15KG氣瓶,每瓶獎勵50元;YSP12型(小瓶)5KG氣瓶,每瓶獎勵15元。
四、舉報獎勵規則是什么?
(一)舉報受理規則
有獎舉報應貫徹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舉報人明確提出有獎舉報的,須提供舉報人真實姓名和有效的通訊聯系方式。對于舉報事項,舉報人要提供違法行為的詳細地址、時間、相關圖片視頻證據等有價值線索材料。出現以下情形的,視為無效舉報,不予受理:
1.舉報對象不清、未明確指出“黑氣”違法行為具體情形或未提供違法行為詳細地址的;
2.舉報人未留下有效聯系方式的;
3.影響舉報受理工作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
(二)獎勵規則
1.多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舉報人平均分配獎金;
2.同一線索被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同一舉報人在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舉報多個違法行為的,可獲得多次獎勵,單人年度獎勵不超過2萬元;
3.舉報案件被查處,“黑氣”違法主體已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并結案的,該違法主體再次實施“黑氣”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并獲得獎勵;
4.舉報前,有關部門已經發現并作出處理的“黑氣”違法行為,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5.打擊“黑氣”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含聘員、政府采購服務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并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現并報告的“黑氣”違法行為,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五、退出機制與責任追究有哪些?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違者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六、附則有哪些?
(一)本方案由石碣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石碣分局
2024年8月28日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