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文件:關于《石排鎮“項目制”技能培訓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音頻解讀:一圖讀懂《石排鎮“項目制”技能培訓實施方案》(含音頻解讀)
石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排鎮“項目制”技能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
石府〔2022〕13號
各村(居)委會,鎮機關各辦公室,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石排鎮“項目制”技能培訓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排鎮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石排鎮“項目制”技能培訓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項目制”技能培訓實施方案》(東人社發〔2022〕2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石排鎮產業人才技能素質水平,為石排鎮產業結構向高質量轉型提供人才支撐,結合石排鎮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石排鎮“項目制”技能培訓(以下簡稱“項目制培訓”)指按本方案公布的培訓項目和規定程序開展,并在石排鎮轄區內實施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條 項目制培訓的培訓單位指培訓申報單位。培訓單位須為在東莞市依法注冊成立,并在石排鎮內開展“項目制”技能培訓的企業、職業培訓機構、行業組織、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
作為培訓單位的企業,在未依法取得相關培訓資質的前提下,培訓對象僅限本企業員工;職業培訓機構和行業組織應具備相應職業(工種)培訓資質;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在取得相關培訓資質后,可開展與本院校開設專業相關的培訓項目。
第四條 項目制培訓的培訓對象為法定勞動年齡內的石排鎮常住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供養人員和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包括居民、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就業重點群體等。
培訓對象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培訓單位方能申請補貼:
1. 具有石排鎮戶籍;
2. 持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且居住證地址在石排鎮;
3. 在石排鎮用人單位就業(以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或勞動合同為準)。
第二章 專項資金
第五條 培訓單位開展項目制培訓可按規定申請培訓補貼。補貼資金由鎮財政承擔,每年安排資金預算。
第六條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根據市下達培訓任務及實際需求申報年度預算。東莞市財政局石排分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及實際用款需求下達用款額度。
第七條 培訓補貼按培訓班次進行撥付,補貼計算標準為30元/課時/人,每人每年補貼不超過1500元或每人每年補貼次數不超過2次。
第三章 培訓項目
第八條 本方案培訓項目以“粵菜師傅”“廣東技工”“南粵家政”三項工程為重點,圍繞石排鎮產業發展現狀,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確定。培訓項目名稱參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培訓時長一般設置4—50課時(45分鐘為一個課時);
第九條 培訓項目確定后形成培訓項目目錄,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另行公布。培訓項目動態管理,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可根據培訓需求或工作安排進行調整;
第十條 有意愿開展項目制培訓的單位從公布的目錄中選擇培訓項目,結合職業(工種)基礎知識、操作技能、工作內容等編制培訓課程或培訓教案,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備案,備案通過后按計劃開展培訓。企業開展的培訓每個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培訓單位開展的培訓每個班人數不超過50人;
第十一條 培訓可采用線下、線上或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開展。
線上培訓所選用的平臺應運行穩定,功能模塊設置合理,具備學員實名注冊、登錄、學習的功能,實現培訓過程數據可記錄、可統計、可查詢、可追溯的全過程跟蹤管理。
第四章 實施流程
第十二條 培訓備案。培訓實施前,培訓單位登錄東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綜合管理系統填報培訓信息,提前5個工作日提交備案申請。同時,向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提交以下資料:
1. 《東莞市“項目制”技能培訓備案申請表》(詳見附件1);
2. 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3. 培訓方案。培訓方案應當包含培訓項目名稱、培訓目的及預期效果、培訓時間、培訓場地、培訓師資、培訓方式、培訓內容、考核方式等;
4. 線上培訓需提交《線上培訓平臺信息表》(詳見附件2)。
第十三條 備案審核。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收到備案申請后,需在開班前完成審核。
第十四條 培訓實施。培訓備案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開展培訓。開班前,培訓單位登錄東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綜合管理系統錄入學員信息。培訓過程中,培訓單位要做好培訓管理,嚴格按備案計劃實施培訓并保存培訓資料。
線下培訓應保存的資料包括:培訓考勤表(簽到表);每個班的培訓照片或視頻(不低于2分鐘);培訓考核結果;《學員培訓結果匯總表》(詳見附件3)。線上培訓的應保存平臺學習記錄,包括:學員登錄時間、每次課程學習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在線學習時長、課程時長、考核信息等。
第十五條 培訓監管。培訓過程中,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可通過隨機現場檢查或信息化手段實施監管,主要檢查實際參訓人員、授課秩序、課程內容是否和方案一致等?,F場檢查的應填寫《東莞市“項目制”技能培訓檢查情況表》(詳見附件4)。
第五章 補貼流程
第十六條 補貼申請。培訓結束后,培訓單位可按班次申請培訓補貼。補貼申請須在培訓結束之日起30日內,登錄東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綜合管理系統提交,并向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提交以下資料:
1. 《東莞市“項目制”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5);
2. 《東莞市“項目制”技能培訓補貼申請名冊表》(詳見附件6);
3. 銀行基本賬戶復印件;
4. 培訓考勤表(簽到表);
5.《學員培訓結果匯總表》(詳見附件3);
6. 每個班/每次課程的培訓照片(不少于3張);
7. 培訓考核結果;
8. 補貼學員佐證資料(石排鎮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非石排鎮戶籍人員提供培訓當月社保清單或有效的居住證復印件或與石排鎮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9. 線上培訓的還須提供平臺學習記錄。
第十七條 補貼審核及公示。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收到補貼申請后,重點審核補貼學員身份資料、簽到情況、培訓照片或視頻、考核結果,若發現培訓課時不實、質量不達標或存在其他違規情況,情節較輕的應扣減補貼金額,情節嚴重的應取消本班次補貼。
審核通過后,在東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綜合管理系統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補貼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按照規定流程辦理有關資金撥付手續,經東莞市財政局石排分局審核后,將補貼款撥付至培訓單位賬戶。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石排鎮項目制培訓工作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負責組織實施,擬定年度培訓計劃,編制年度培訓預算,確定石排鎮培訓項目及計劃人數,審核備案和補貼申請,監管培訓過程,統計培訓數據,安排和跟進補貼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東莞市財政局石排分局負責做好補貼資金復核并按規定及時撥付,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培訓單位要自覺履行培訓主體責任,對培訓及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自覺做好培訓過程管理,配合政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培訓單位以偽造資料、虛假培訓等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按規定追回相應資金,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在石排鎮申請培訓補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制培訓補貼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東莞市財政局石排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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