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強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園區實際,對原《東莞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松山湖發〔2018〕43號)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方面:
一、確立園區內企業投資建設公租房分配管理原則依據
明確公租房租住人必須符合在“在東莞市內無自有住房”的底線原則。在此底線原則基礎上,給予企業投資建設公租房制訂分配條件及方案的自主權,以激活企業投資建設公租房的積極性,共同構建園區多元化、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
二、調整部門分工、完善流程,提高公租房資源配置、管理效率
(一)按采取“貢獻導向”和向高端人才傾斜的總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園區各單位分檔設置租住限額,發揮有限公租房資源對園區單位的正面激勵作用。
(二)建立由公租房運營機構一個口辦理,行業主管部門協作參與,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門全流程監督的機制,提升公租房分配管理效率。
(三)通過“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系統”實行公租房企業線上申請、審批,為單位、群眾提供便利。
三、修訂租住人關于在園區穩定就業的相關證明條件
取消原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需連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限制,將在園區申報個人所得稅補充作為證明條件之一,同時結合實際,對現役消防官兵等特殊情況明確其他證明條件。
四、強化房源管理要求
明確關于續租、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變更租住人以及租住人在園區單位之間變更就業單位仍需租住原公租房等情況的管理措施;增加放棄保障資格、承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約失信以及其他不宜扶持行為的處罰標準;明確租住人騰退住房的時限要求;明確承租單位的管理主體責任及相應懲處措施。
五、強化租金杠桿調配作用,提升有限公租房資源保障效率
明確除經管委會核定的豁免對象外,公租房租住租金在最高限價內逐年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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