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文件(政策解讀):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農〔2020〕4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的實際,我鎮出臺了《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鎮招投標辦法”)?,F就相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根據東莞市農業農村局《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農〔2020〕40號)文件精神,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經濟活動,也是農民熱切關注的焦點。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發展、民生建設等方面的工程將持續增加,需要盡快出臺農村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農〔2019〕18號)。
(二)《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東府〔2019〕18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建設工程定義
在第二條第二款中明確:建設工程是指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且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與建設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購置。
(二)明確部門監管責任
在第四條中明確:鎮農林水務局負責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程序實施審查;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提供業務指導、咨詢和監督,協助處理相關投訴和違規違紀案件;鎮財政分局依法對涉及財政資金的集體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預算、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鎮招投標服務所負責為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鎮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規違紀或職務違法問題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查處;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履行相應的指導和監督責任。
(三)明確招標分級管理
在第六至九條中明確: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單項合同預算價分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村(社區)自行招標。其中:1、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的包括:施工單項合同預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單項合同預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預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2、進入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的項目包括:施工單項合同預算價在100萬元以上和4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單項合同預算價在50萬元以上和20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預算價在50萬元以上和10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3、進入村(社區)自行招標的項目包括:施工單項合同預算價在10萬元以上和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單項合同預算價在10萬元以上和5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預算價在10萬元以上和5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
(四)明確招標投標程序
在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中明確: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的項目,按照市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進入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的項目,經民主決策程序、辦理招標備案、發布招標公告、召開投標會議等程序進行招標投標;進入村(社區)自行招標的項目,經民主決策程序、發布招標公告、召開投標會議等程序進行招標投標。
(五)明確工程變更程序
在第二十四條中明確:建設工程因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工程量計算有誤、人工和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而發生工程變更,另行承包給他人會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況下,經履行民主決策審查程序,可由原中標人繼續承建,否則應另行招標。工程需要變更的,由承建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內容包括工程變更的原因、依據、內容、數量、金額等,經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履行民主決策審查程序后,對工程設計和預算進行相應的變更,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確認金額減去按該項目投標下浮率計算的下浮金額后簽訂補充合同。工程變更預算價在10萬元以下且占施工單項合同10%以下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鎮農林水務局審查;工程變更預算價在10萬元以上或占施工單項合同10%以上的,由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報鎮農林水務局審查。
(五)明確責任追究辦法
在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中明確:鎮農林水務局和鎮審計辦定期分別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財務檢查和專項審計。重點檢查和審計:工程招標管理范圍、招標級別、招標方式、招標調整事項和工程變更事項處理等是否符合鎮村相關規定,招標投標相關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財務公開、信息發布、呈審等程序是否規范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程項目,村組財務人員不得辦理付款手續。否則,視情節輕重,由鎮農林水務局給予談話提醒、通報批評、建議辭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視情節輕重,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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