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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石龍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的政策解讀(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1-09-29 08:58:56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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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查看政策文件:關于印發《石龍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的通知



  為做好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銜接,現對《石龍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進行修訂,有關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現行的《石龍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東石府辦〔2020〕7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和《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事項。為做好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銜接,需要刪除《石龍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中“通報批評”等字眼。

  二、修訂內容

  刪除第四十八條有關“通報批評”的字眼,修訂前的第四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平臺交易的;(二)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三)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四)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五)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修訂后:“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責令改正、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平臺交易的;(二)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三)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四)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五)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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