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緣由和總體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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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鎮農民安居房普遍存在占地面積大、體量大、分布散亂等情況,其建造方式較為簡單粗放、采用傳統的建造模式,建設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和質量通病,易導致農民安居房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為進一步規范我鎮農民安居房(個人建房及聯戶建房)建設管理,強化我鎮農民安居房施工監管,保障農民安居房施工質量安全,塘廈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東府〔2020〕28號)及《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農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通知》(東建質安〔2019〕10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鎮農民安居房(以下簡稱“農房”)建設管理實際情況,組織制定了《塘廈鎮農民安居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此推進我鎮農房建設的管理工作,全面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
?。ǘ┛傮w框架
《管理辦法》分五章,第一章為職責分工,明確塘廈鎮農房管理小組、社區、農房建設單位(業主)、農房施工企業的職責。第二章為工作流程,說明農房管理小組對農房建設項目從建設到竣工驗收進行監管的工作流程。第三章為監管內容,明確農房建設的建設標準和監督管理模式及監管內容,重點突出加強農房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保證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第四章為違法、違規施工行為的處理,明確農房建設施工期間的違法、違規施工行為的處理方法及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對《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有效期、解釋部門等事項進行說明。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依據
?。ㄒ唬稏|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28 號)
?。ǘ稏|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農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東建質安〔2019〕108號)以及塘廈鎮農房建設管理的相關文件規定。
三、對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ㄒ唬╆P于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所稱農房是指在經批準的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住房。農房建設、登記的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單家獨棟式私人住房,其建設、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ǘ╆P于農房建設申請材料
1、依法辦理農房報建審批后的農房建設項目應在農房管理小組及所屬社區辦理監管登記手續,建立監管臺賬。農房建設單位(業主)憑農房建設批準文件、完整的施工圖紙以及施工合同等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手續,經塘廈鎮住建局、規劃所、自然資源分局、農林水務局、城管分局等部門組成的核查組聯合進行實地核查且符合要求的,核發施工現場公示牌,公開農房建設批準文件、建房層數、面積、施工單位及人員等信息,自覺接受政府和村民的監督。農房建設完工后,由農房建設單位(業主)申請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農房管理小組收到農房竣工驗收備案審批決定后,會同相關部門到實地指導和幫助建設單位開展竣工驗收備案,對符合規劃、質量合格的農房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對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2、農房建設單位(業主)應在農房建設批準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3年內完成建設及竣工驗收。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內容進行施工。1年內未開工的,申請人須按程序重新提出建房書面申請;3年內未竣工的,或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批準內容進行變更的,須向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要求辦理相關延期或變更手續。
3、供電、供水部門在農房建設開工前憑農房建設批準文件安裝臨時水電設施,在農房建設完工后憑農房建設驗收意見文件安裝正式水電設施。
?。ㄈ╆P于文件有效期限
本《管理辦法》于 2021年 9 月 9 日發布,自 2021 年 10月 9 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
?。ㄋ模╆P于事中事后監管
1、農房建設施工期間社區建設協管人員必須加強檢查,發現違反《塘廈鎮農民安居房建設管理辦法》監管內容第(四)農房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第(五)主要建筑材料的監管要求條款及違反農房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施工行為,視為違規施工行為處理,應立即通知農房管理小組,對當事人規勸,由農房管理小組簽發《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內及時整改,經復查合格,由農房管理小組簽發《復工通知書》后方可復工。
2、農房建設項目應嚴格按《東莞市塘廈鎮農房建設施工證》的建筑物占地面積、平面布置、層高層數、總建筑面積等圖紙具體要求進行施工。如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塘廈鎮農民安居房建設管理辦法》監管內容第(一)農房建設標準條款的施工行為,視為涉嫌違法建設施工行為處理,由農房管理小組簽發《停工通知書》,及時抄告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塘廈分局進行跟蹤處理,塘廈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接到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塘廈分局處理復函后,經核實該農房建設項目符合《塘廈鎮農民安居房建設管理辦法》建設標準,由農房管理小組簽發《復工通知書》后方可復工。
《管理辦法》附則規定:本《管理辦法》由塘廈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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