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鎮人民調解工作激勵實施辦法:點擊進入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人民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相繼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要強化人民調解員的保障落實,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表彰宣傳力度,增強人民調解員的職業榮譽感和自豪感,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社會氛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發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決策部署,根據兩份《意見》精神,以及《東莞市司法局關于落實省民生實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實施方案》《東莞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等文件要求,常平司法分局起草了《常平鎮人民調解工作激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符合規定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優秀調解員、優秀調解案例等予以補貼和獎勵,不斷激活調解能動性,提升全鎮矛盾糾紛調處效能。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6條。主要規定了人民調解工作激勵經費的類別、適用范圍、申請條件、發放標準、審核流程等內容,并明確自《實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常平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方案》(常府辦〔2018〕74號,下稱《“以案定補”方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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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費構成。明確人民調解工作激勵經費分為調解員辦案補貼(以下簡稱“以案定補”)、專項調解工作補貼、人民調解工作優秀獎勵三部分,各部分經費原則上獨立使用,如出現部分經費不足且其他經費年末有結余的,由司法分局根據實際情況調配。
2、激勵范圍。明確激勵對象為在鎮、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調解工作室或個人調解工作室、企事業單位、其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且已備案的專(兼)人民調解員以及參與鎮內專項調解工作的村(社區)法律顧問、社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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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放原則?!耙园付ㄑa”經費按照“一案一補”和“分類發放”的原則發放,“一案一補”是指無論是多名調解員共同調解同一案件還是一名調解員多次調解同一案件,均只按一宗案件發放一次補貼?!胺诸惏l放”是指“以案定補”經費份駐所調解和其他調解兩部分發放,由于《實施方案》將駐派出所調解工作室的調解案件納入了補貼范圍,而該部分的調解案件數量和其他調解組織相差較大(如2019年駐所調解工作室調解案件數量為3891宗,其中非治安糾紛2186宗,其他調解組織調解案件數僅為230余宗),為此,《實施辦法》將“以案定補”經費分為駐派出所工作室和其他調解組織兩項,每項經費原則上用完即暫停該部分補貼的審批,但繼續受理補貼申請,若年末另外一項資金有結余的,則按照提交申請先后順序在該項資金中解決。
2、補貼范圍。根據《東莞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列明了幾類不納入“以案定補”范圍的案件,分別是行政調解案件、司法調解案件、治安糾紛類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3、補貼標準。參照《東莞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實施辦法》根據涉案人數、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將調解案件分為五類,補貼金額亦相應分五檔,依次是:100元、200元、600元、800元、1200元,每宗案件按照“就高原則”只能劃入一個類別。其次,針對越級上訪且人數達到一定數量的調解案件,補貼金額提高至3000-10000元不等。
4、審批發放。由司法分局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1月組織“以案定補”申報工作,人民調解員申領補貼時,均需提交《常平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申報表》和調解卷宗(第五類簡易案件不需立卷,但需提交《常平鎮人民調解案件簡易登記表》)。駐所調解工作室提交的“以案定補”申請由公安分局先行收集,并對案件類別進行認定后(是否屬于治安糾紛)移交司法分局,由司法分局根據案件性質牽頭組成評審小組對“以案定補”申請予以審核(如駐所調解案件應會同公安分局共同審核;涉及信訪維穩案件會同鎮綜合治理辦等部門共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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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情形。村(社區)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受鎮委、鎮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邀請或委派,現場參與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可申請專項調解工作補貼(駐村法律顧問參與本村矛盾糾紛調處的除外)。
2、補貼標準。村(社區)法律顧問、社會律師現場參與我鎮矛盾糾紛調處的,每次給予300元工作補貼。
3、申領程序。參與矛盾糾紛現場調處后,由司法分局協同村(社區)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填寫《常平鎮專項調解工作補貼申請表》,作為申領依據。專項調解工作補貼每半年發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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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優秀人民調解員獎勵。司法分局每年度組織一次優秀人民調解員評選活動,參選范圍為全鎮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數量、協議履行率、調解文書質量和規范程度、案例報送數量等評價指標(詳見《人民調解員評優考核指標》),每年度評選6名優秀人民調解員(駐派出所人民調解員和其他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各3名),并每人給予600元獎勵。具體以每年度的評選方案為準。
2、優秀人民調解案例獎勵。根據各調解組織、調解員報送案例的典型度、案卷制作、調解技巧、案例撰寫等評價指標,每年度評選5個優秀人民調解案例,并給予調解員500元獎勵。具體以每年度的評選方案為準。評選方式采用投票積分制,即由各調解組織、司法分局、鎮綜合治理辦、公安分局根據以上標準共同對候選調解案例進行投票,由此評出獲得分數最多的5個優秀調解案例。
三、《實施辦法》亮點
?。ㄒ唬?/strong>創新舉措,構建多層次激勵體系。《“以案定補”方案》實施以來,雖然對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有一定促進作用,但尚未達到持續激發人民調解工作能動性的效果。經前期專題調研,大部分基層人民調解員認為該方案存在激勵方式單一、補貼標準較低、申請程序較繁雜等問題,實效性較低。另外,近年來深圳、廣州等地區以及東莞部分鎮街均開展了優秀人民調解員、優秀人民調解組織評選等激勵工作措施,致力于加大對人民調解表彰力度,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社會影響力,增強人民調解員的職業榮譽感和自豪感。對此,我鎮在延續《“以案定補”方案》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補貼的基礎上,增加了人民調解工作優秀獎勵、專項調解工作補貼等激勵措施,逐步構建多層次的人民調解工作激勵體系。
?。ǘ?/strong>提標擴面,全面激發調解能動性。東莞市司法局、財政局于2020年3月6日印發了《東莞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東司〔2020〕14號),對人民調解工作補貼的適用范圍和最低標準均予以明確,而我鎮《“以案定補”方案》規定的補貼標準遠低于市規定,且補貼范圍和認定標準與市現行規定不符。對此,《實施辦法》在市規定的框架內,對“以案定補”的金額予以提升,同時合理細化了調解案件的分類標準。另外,為進一步擴大激勵措施的普及面,《實施辦法》將駐派出所人民調解員以及參與我鎮專項調解工作的村(社區)法律顧問、社會律師納入了有關補貼和獎勵的范圍。
?。ㄈ?strong>優化程序,確保激勵政策有效落地。鑒于《實施辦法》實施后,激勵范圍有所擴大,補貼金額亦相應提升,為確保激勵經費利用有效、調配合理,“以案定補”的申報周期由原來的半年一次調整為每季度一次,相應申請材料也作了部分簡化,如簡易案件僅需提供《調解案件簡易登記表》。另外,為保證補貼、獎勵發放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實施辦法》規定,對“以案定補”、優秀人民調解工作獎勵進行審核時,由司法分局會同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評審小組,必要時邀請市協調有關行業專家共同參與。
四、其他事項
《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后調解成功的案件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由東莞市司法局常平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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