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文件:《鳳崗鎮人民調解工作“以案定補”實施方案(修訂)》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以及《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活力,2020年3月市司法局聯合市財政局制定了《東莞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東司〔2020〕14號),要求“各鎮街已制定的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辦法、方案、制度可繼續施行,但相關標準低于本規定的按新標準執行”。為落實執行規定要求,鳳崗司法分局總結近年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情況,參考其他鎮街經驗做法,對《鳳崗鎮人民調解工作“以案定補”實施方案》(鳳府〔2019〕3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鳳崗鎮人民調解工作“以案定補”實施方案(修訂稿)》(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主要框架和修訂內容
《實施方案》共有15條,包括“以案定補”含義、適用范圍、資金申請、補貼范圍,案件類別的等級認定、發放條件、補貼標準,經費的申報、審核及發放方式等方面。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ㄒ唬?strong>擴大“以案定補”含義(第二條)?!?/strong>以案定補”不僅限于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將調解不成功,但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的調解工作也屬于“以案定補”。同時明確規定調解不成功的疑難復雜案件、特別重大案件,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能夠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按相應類別的50%補貼;其余案件調解不成功的,不予補貼。
?。ǘ┰鲈O“以案定補”的適用范圍(第三條)。為更好激勵全鎮人民調解員,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按照《管理規定》“以案定補”的適用范圍,增加鎮、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品牌調解工作室人民調解員、特邀人民調解員以及村(社區)法律顧問。工業園區、企事業單位、其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調解成功矛盾糾紛補貼,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ㄈ┨岣哐a貼標準(第十條)。根據我鎮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按照《管理規定》,將原來的每宗案件補助50元至4000元,提高至每宗案件補助1000元至6000元。并具體明確了對于涉案金額巨大(如公司2千萬元以上,個人500萬元以上)、社會影響面廣、多次進京入省上訪、歷史多年積案等糾紛進行調解的,在征詢政法、信訪等部門意見后,每宗給予補貼5000-6000元。
?。ㄋ模┮幏栋讣悇e的等級認定(第七條)。為合理認定涉案金額,劃定標準,結合具體案件,將案件類別的等級認定條件中的“涉及爭議標的”、“涉案標的”修改為“涉及調結標的”、“涉案調結標的”。
?。ㄎ澹┟鞔_實施日期和有效日期。《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實施,有效期為5年。
三、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實施,具體事項由東莞市司法局鳳崗分局解釋,聯系電話:0769-8775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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