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修訂完善《東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稱“配套費”)是專項用于城建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東莞現行配套費征收以2004年擬定的工程造價基數作為計征標準。為貫徹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2025年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要求,為企業紓困解難、減輕我市制造業企業負擔,經市政府同意,特修訂本規定。
二、制定依據
1.《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
2.《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
3.《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
4.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定。
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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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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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配套費的征收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次性收取。新建項目按新建建筑面積征收,擴建、改建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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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要求,征收標準為“工程基建投資額4%”,具體為“東莞市單位建筑面積平均基建投資額×建筑面積×4%”?!皢挝唤ㄖ娣e平均基建投資額”標準主要是參考2004年確定的工程造價基數,定為工業項目(M0除外)800元/㎡、倉儲項目1000元/㎡、其他項目1200元/㎡,折算為配套費分別是工業項目(M0除外)32元/㎡、倉儲項目40元/㎡、其他項目48元/㎡。
?。ㄋ模p免范圍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及相關部委文件,對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提供社區養老的建設項目等,按規定減征或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文件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
五、解讀機關
東莞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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