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保障全市衛生健康執法工作的全面性、規范性、統一性,從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診療活動、傳染病防治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職業健康防治與管理等方面行為,市衛生健康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并對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行修訂調整和補充完善。
二、適用范圍
《東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適用于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時。
三、哪些情況下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四、哪些情況下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予以認定,責令改正,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教育。
五、哪些情況下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六、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七、哪些情況下應當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八、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如何確認裁量階次?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裁量。
九、對《規則》未作細化裁量權的行政處罰事項,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
對《規則》未作細化裁量權的行政處罰事項,應當結合本規定的原則,經綜合考量后,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十、《規則》的實施時間?
《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26日。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