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東府〔2017〕25號)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為確保文件的延續性,進一步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原文件的基礎上加以修訂,經東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印發實施《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東府〔2022〕41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ㄒ唬╆P于征收計劃和前期手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3號)相關規定,《辦法》第七、八條規定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結合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統籌資金、房源,科學制定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同時規定申請啟動征收程序前還應提交符合征收條件的書面材料,確保征收活動依法依規進行。
?。ǘ╆P于對歷史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的保護。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相關規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展房屋征收工作前應當調查征收地塊內歷史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的情況,涉及歷史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的,需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強調了在舊城區改建中對歷史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的保護。
?。ㄈ╆P于評估機構選定方式和評估爭議解決機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有關規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能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可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爭議的處理流程,確保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
?。ㄋ模╆P于補助和獎勵標準的調整。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并參考其他省市相關規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對被征收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助和獎勵,并區分規定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的補償標準。
1、搬遷補助費?!掇k法》規定住宅房屋以“戶”為單位計算搬遷補助費,在“戶”的基礎上按房屋建筑面積大小分為兩檔,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房屋,每戶給予2萬元人民幣搬遷補助費;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每戶給予3萬元人民幣搬遷補助費。
2、臨時安置費?!掇k法》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前,由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不提供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的計算期限為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時為毛坯房或經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認定暫不符合入住條件的,另外增加3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參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參考價按月支付。
3、限時簽約獎勵?!掇k法》規定自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首日起,對15日、30日、4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分別給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5%、3%、1%的搬遷獎勵。
4、停產停業損失?!掇k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參考價計算。
?。ㄎ澹╆P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內容和不動產注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相關規定,《辦法》第二十七、八條規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約定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等事項,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交回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交的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及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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