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時間網5月19日訊 上路行駛要佩戴安全頭盔,不得于樓梯間、住宅內充電……《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東莞人大官方網站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6月15日。
據悉,上述管理條例在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和銷售管理、登記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充電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均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各級管理部門單位的職責也做了說明。
電動自行車需登記
領證上牌方可上路
管理條例明確提出,電動自行車需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同時,管理條例也對電動自行車的登記上牌流程、登記資料、登記管理、變更登記以及牌證換領、補領登記等方面做了規定,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偽造、變造、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以及經過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管理條例還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要求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和疾??;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
管理條例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須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當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并在通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鼓勵在集中停放點
設置智能充電設施
管理條例也對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管理做出規定,明確提出電動自行車不得于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
在充電方面,明確要求不得在建筑內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也不允許在居民住宅內充電。管理條例指出,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專門的充電場所進行充電;無專門充電場所的,應當保證充電安全。
此外,在停車地點方面,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機動車停車位;消防通道;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無障礙設施設置處等地都禁止停放電動自行車。
管理條例中還建議地鐵站、車站等客流量大的站點以及醫院、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地。管理單位對非機動車停放應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車輛停放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公共辦公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受限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設置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點,集中管理,加強人員值守。并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設置智能充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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