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要求,為確保我局在制定出臺有關政策措施過程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等情況,現就我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工作程序,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堅持“誰起草、誰審查”原則。各科室(單位)牽頭起草以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名義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時,應嚴格對照《實施細則》的審查標準和審查要求進行自我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結論,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黨組會議審議或報局行政負責人簽批。與政府相關部門聯合發文的政策措施,屬我局牽頭實施的,由我局承辦科室(單位)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屬其他部門牽頭實施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我局代市政府擬訂,以市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辦科室(單位)負責公平競爭審查。
二、扎實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各科室(單位)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應根據《反壟斷法》關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和《實施細則》明確的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做出規范的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必要時,可以征求市市場監管局的意見。
三、落實合法性審查前置把關工作。各科室(單位)應在相關政策措施提交局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法規科在合法性審查中,對各科室(單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進行把關。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合法性審查。
請各科室(單位)高度重視,深入學習《實施細則》精神和要求,切實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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