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審批服務在7月24日(星期五)下班前通過郵件發送到13509697386@163.com。便民化改革、持續優化政務服務和營商環境,我局起草了《東莞市政務服務容缺辦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逾期不反饋,視作無意見。
附件:東莞市政務服務容缺辦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聯系人:黃先生,聯系電話:22830332)
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附件
東莞市政務服務容缺辦理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一門、一網、一次”改革,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政務服務和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政務服務大廳開展行政服務非主審要件容缺后補辦理工作(以下簡稱容缺辦理),以及納入實施清單并在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即辦件、上報件不適用于容缺辦理。
法律、法規對政務服務事項另有規定,無法實行容缺辦理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容缺辦理遵循規范、高效、便民、誠信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容缺辦理,是指對符合信用條件的申請人,在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線下申辦政務服務業務時,具備申請該項業務的主要材料和條件,但是非主審要件暫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并且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限內補齊補正相關非主審要件,收件窗口先予收件或審批部門先予受理的政務服務活動。
容缺辦理形式包括容缺收件和容缺受理。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政務服務容缺辦理工作,建立健全容缺辦理工作制度和機制,組織開展容缺辦理業務實施,建設相關系統平臺,制定和調整政務服務誠信檔案目錄,監督全市容缺辦理開展情況并定期組織檢查。
鎮街(園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鎮街(園區)、村(社區)政務服務大廳收件窗口開展容缺辦理的收件工作。各級審批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政務服務容缺受理。
第六條 政務服務事項適用容缺辦理的,應當在該審批部門實施清單標示,并在廣東政務服務網公示。政務服務事項不適用容缺收件的,應當在實施清單顯眼位置標示。申請人可以根據事項適用情況和業務實際情況自愿選擇是否需要容缺辦理服務,確定容缺辦理的形式。
第二章 容缺辦理條件
第七條 收件窗口在處理政務服務容缺辦理業務前應當先查詢申請人信用狀況,對列入東莞市誠信“紅名單”的、在可信信用平臺中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按綜合信用評價模型評估達標的申請人,可提供容缺辦理服務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收件窗口和審批部門不予提供容缺辦理服務。
申請人一年內在東莞市辦理相關政務服務或者公共服務預約成功后不履約滿三次的或在近三年內存在未按容缺辦理承諾履諾行為的,收件窗口和審批部門不予提供容缺辦理服務。
對按前款規定不適用容缺辦理、確有特殊情況的,經申請人提出請求、作出解釋說明,審批部門研究同意的,可以提供容缺辦理服務,并將信用查詢情況、申請人申請材料、審批部門審查意見等資料一并歸檔。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容缺辦理的,應當提交承諾書。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承諾書須本人簽名。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承諾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由受托人簽名或加蓋公章。委托辦理容缺辦理業務的,受托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辦的業務支持數字簽名或者數字認證的,承諾書可實行數字簽名或者數字認證。
第九條 承諾書格式文本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統一制作。承諾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承諾的基本事實;
(二)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
(三)已經知曉窗口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五)承諾補齊補正申請材料的時間;
(六)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材料保管單位銷毀;
(七)違反承諾的責任。
各級政務服務部門和審批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和廣東政務服務網提供容缺辦理承諾書格式文本,供申請人索取或者下載。
第三章 容缺收件
第十條 容缺收件是指符合信用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業務時,經申請人主動申請并簽署承諾書,收件窗口先予收件登記的行為。
第十一條 納入本市實施清單并且進入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原則上均可以適用容缺收件。
政務服務事項因情況特殊不適用容缺收件的,審批部門應當提出意見和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在辦理窗口業務過程中,申請人選擇容缺收件服務的,需在填報事項申報表基礎上提交承諾書。對符合容缺收件條件且承諾書合規的,收件窗口予以容缺收件,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登記,對需補齊補正的材料進行一次性告知。
事項申報表和承諾書為紙質件的,由收件窗口掃描,電子件和紙質件分別存入該筆業務檔案。
第十三條 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登記的容缺收件業務,收件時間為系統登記時間。
登記完成后,該筆業務自動掛起。審批部門需要流轉紙質材料的,應當適時與收件窗口協商流轉并且做好登記工作。
容缺收件完成后,收件窗口出具書面收件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標記為容缺業務。
第十四條 申請人承諾補正容缺材料的時限不得晚于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辦理該政務服務事項承諾辦結時限的前一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承諾時間內到收件窗口補齊補正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通過郵政寄遞或者經收件窗口認可的其他方式補齊補正材料,補齊補正時間以材料送達窗口的時間為準。如選擇郵寄,不得晚于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辦理該政務服務事項承諾辦結時限的前2個工作日。
經收件窗口審核符合補齊補正要求的,由收件窗口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激活業務,進入下一步辦理程序,系統自動將該筆業務標記為容缺收件業務。
第十六條 申請人未在承諾時間內補齊補正材料,或在承諾時間內提交材料但仍不符合補齊補正收件要求的,承諾時間到期后該筆業務自動辦結,系統以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業務辦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取回已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的,由材料保管單位負責銷毀材料。
第四章 容缺受理
第十七條 容缺受理是指符合信用條件的申請人,辦理非即辦件政務服務業務時,主要材料齊全但非主審要件暫有欠缺或存在瑕疵,審批部門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核,待材料補齊補正后正式作出審批決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適用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并且在實施清單顯眼位置標示。按照實施清單維護規則在實施清單系統內逐項確定申請材料中主要材料、非主審要件的屬性。
對主要材料具備,非主審要件暫缺或者暫存瑕疵的政務服務業務,原則上可以開展容缺受理工作。
第十九條 主要材料是指審批業務開展必須依憑的,直接影響審批結果能否通過,或影響審批結果內容邊界的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實際內容文檔、前置行政批復,或者審批部門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
次要材料是主要材料以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體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資格證明、資質證明、意愿證明,或者審批部門需要的其他輔助材料等。主要材料為復印件加蓋公章的,申請人提交未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的,該項材料可以視為次要材料。對備案類前置批復材料和實際工作中審批通過率高的審批類前置批復材料,在申請人能提供受理回執或者收件回執的情況下,可以視為次要材料。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已實現共享的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審批部門應當免于申請人提交。
第二十條 申請人選擇容缺受理的,收件窗口根據實施清單標示進行初步審查和收件。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收件后按正常業務流轉,系統自動標記為容缺受理業務。
容缺受理業務在系統登記后開始計算時間,累計到審批時限。
容缺受理完成后,收件窗口出具書面收件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標記為容缺業務。
第二十一條 容缺受理的申請材料補齊補正承諾時間應當比審批部門對申辦事項的承諾辦理時間少2個工作日以上,最長承諾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審批部門收到容缺受理業務后,應當核實該業務是否符合容缺受理條件。對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在系統確認容缺受理,按規定先開展審核工作,但在收到系統推送的補齊補正材料后方可正式作出審批決定。紙質材料按照業務規則流轉。
第二十三條 容缺受理的材料補齊補正形式,以及材料保管和銷毀,參照容缺收件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容缺受理業務,申請人在承諾時間內未補齊補正材料的,部門在系統退件辦結,以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請人。該退件辦結不影響審批部門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 鼓勵審批部門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將制證工作委托給收件窗口統一完成,提高容缺受理業務辦理效率。
第五章信用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向審批部門和相關單位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接口,依托國家、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本市信用評價數據庫等,依法制定信用評價模型和評價規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務服務部門和各級審批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誠信檔案,將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業務中的守信和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誠信檔案作為政務服務信用數據源,依法依規提供給有關單位,作為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按承諾書履行承諾,履諾情況記入政務服務誠信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實行聯合獎懲。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容缺辦理情況評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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