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18〕121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工業
保護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工業保護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東莞市工業保護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工業保護線管理,保障工業發展空間,引導城市更新方向,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保護線是指為保障工業、倉儲、港口用地(以下統稱“工業用地”)發展空間,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批準公布的,需要嚴格控制和保護的工業用地范圍線。
第三條?工業保護線的劃定、調整、管理以及涉及工業保護線范圍內的各項土地利用、建設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工業保護線的劃定、日常維護和規劃管理工作。
市相關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保護線的產業準入、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市其他職能部門圍繞“保量、提質”的目標,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
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作為各自轄區內工業保護線規劃的編制主體,負責承擔轄區內工業保護線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工業園區升級改造、項目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劃定及調整
第五條?工業保護線分為工業紅線和工業藍線。工業紅線是為保障城市產業長遠發展而劃定的,符合城市規劃的工業用地保護線;工業藍線是為穩定城市一定時期內工業用地總規模,將未來擬逐步轉變功能的現狀工業用地擇優劃定的工業用地過渡線。
第六條?全市工業保護線總用地規模不應低于365平方公里,占全市規劃建設用地的比例不應低于30%。
第七條?工業保護線內工業用地的面積不應低于工業保護線總用地規模的70%。
第八條?工業保護線根據城市規劃和產業發展導向,按照“總量控制、集中連片、保大放小、分類定策”的原則劃定。下列情形原則上應劃入工業保護線范圍:
(一)基礎較好、集中連片的產業園區;
(二)市、鎮重點產業園區、產業集群用地;
(三)市、鎮重大產業項目、倍增企業、骨干企業等重要企業的工業用地;
(四)位于“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產業保障區內的工業用地,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為經營性用途的除外;
(五)其它需要劃入工業保護線范圍的工業用地。
第九條?工業保護線按照以下程序劃定:
(一)市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鎮、街道、園區工業保護線編制指引;
(二)鎮、街道、園區按照編制指引的要求,組織劃定各自轄區內的工業保護線,由市城鄉規劃部門統籌匯總形成全市工業保護線專項規劃;
(三)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
(四)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五)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六)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條?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在市城鄉規劃部門網站上公布市工業保護線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可申請對工業保護線進行局部調整:
(一)因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需要調整工業保護線的;
(二)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需要調整工業保護線的;
(三)因政府主導的連片改造規劃需要調整工業保護線的;
(四)因經批準的TOD規劃需要調整工業保護線的;
(五)因轄區內居住、商業等用房供應緊張需要調整工業藍線的;
(六)因權屬、現狀等信息錯漏或筆誤,需要修正工業保護線的;
(七)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工業保護線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底線控制原則。調整后全市工業保護線總用地規模不應低于365平方公里,占全市規劃建設用地的比例不應低于30%;
(二)等量置換原則。除市人民政府特批項目外,工業保護線調整應遵循“總量不減、質量提升”的原則進行等量置換;
(三)政府統籌原則。工業保護線調整后用于居住、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由政府收儲、公開招拍掛,在同等條件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優先收儲為市儲備用地。工業藍線內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為經營性用途且可作為獨立地塊實施改造的除外。
第十三條?工業保護線調整方案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鎮工業保護線占比低且調整規模大的調整方案,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報鎮人大常委會審議。涉及重大調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僅涉及信息錯漏或筆誤的工業保護線修正方案可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審批。具體操作細則及審批權限劃分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國土規劃等要求,結合全市工業發展情況,市人民政府原則上每隔五年對全市工業保護線管理工作進行整體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啟動工業保護線的修編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工業保護線內應以工業用地為主。除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綠地、廣場、租賃型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嚴格限制線內工業用地調整為其他用途,尤其不得調整為居住、商業等經營性用途。
第十六條?鼓勵新增產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國土規劃的前提下進行高強度開發;鼓勵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升品質,改良業態,提高開發強度。
第十七條?工業保護線內允許適量布局新型產業用地(含新型產業用地+商業用地的混合用地,下同)。工業保護線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工業保護線總用地規模的10%,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萬江街道、莞城街道、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作為新型產業重點發展區域,可適當提高比例。
第十八條?鼓勵在工業保護線內推進連片“工改工”,建設配套完善的先進園區。在整體規劃、連片開發的產業項目(含“工改工”項目)內,允許把各工業地塊的生活配套設施集中設置、整體核算,并與工業用房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九條?鼓勵線內工業用地通過綜合整治提升園區環境。為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現狀功能等目的進行綜合整治的,舊工業區可增加不超過現狀建筑面積15%的電梯、連廊、樓梯等輔助性公用設施,在建筑質量標準達標前提下,可簡化程序,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法依規辦理。
第二十條?工業藍線內的現狀工業用地應予以保護,合理調控土地轉換用途的節奏。因城市發展需要,確需進行居住、商業等經營性開發的,應先調整工業藍線。
第二十一條?既未納入“三舊”改造核心區,又未納入工業保護線范圍的現狀工業用地,除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為經營性用途外,應以保證產業功能為主,經論證確需調整為居住、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由市政府統籌。
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定規劃對工業保護線內的建設項目有更嚴格限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定規劃的要求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業保護線內的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了履約監管協議等法律文書或已享受政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應按相關法律文書的約定及政策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工業保護線內建設活動、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第二十五條?擅自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工業用途。違法情節嚴重,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可向市國土資源部門通報,依法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5日。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