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推進空間資源科學保護和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編制質量和審批效率,切實做好國家和省詳細規劃管理要求出臺前的過渡期工作,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1〕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控規管理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踐行規劃新理念
(一)踐行生態文明理念,全面加強生態與耕地資源保護。控規編制應尊重、順應和保護自然,堅持保護優先、安全優先、底線約束、綠色發展的原則,落實最嚴格的生態保護、耕地保護和集約節約用地制度,新增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得占用連片生態、農業用地。統籌生產、生活與生態三大空間布局,合理劃定控規編制范圍,協調處理好建設用地與山體、河道、農田等自然地形地貌的關系,以低沖擊開發為導向,加強山邊、水邊、田邊建設用地在功能業態、開發強度、風貌景觀等方面的規劃管控,嚴控挖山填湖,促進三生空間和諧共融。
(二)樹立總體最優思維,統籌謀劃提升整體空間價值。控規編制應從以往的項目導向思維向總體最優思維轉變,把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作為目標,摒棄以往把要素對立起來的思維慣性,真正確立起系統的概念。要加強研究謀劃,順應城市發展規律,注重規劃的整體性、綜合性和協同性,提升整體空間價值;要深入研究優化各類功能要素組合關系,在落實上層次規劃、滿足技術規范等基本要求上,努力尋求最優資源配置和空間布局方案;要統籌兼顧片區長遠謀劃和項目近期實施的關系,在錨固片區長遠發展的關鍵要素和基礎設施支撐、預留未來發展彈性空間的基礎上,協調優化近期項目的用地邊界、空間形態和交通組織等要素,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提升城市品質和活力。控規編制應以搭建經濟社會發展和優質公共服務的空間平臺為落腳點,聚焦人民群眾的需求,努力創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的良好環境,完善多層次的公共服務供給,讓人民有更多獲得感,為人民創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以建設優質生活圈、產業社區為抓手,集中設置社區服務中心,落實設施類型、規模和位置等相關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注重規劃控制和預留尺度宜人、連續可達的街心公園、親水岸線、運動場地、慢行空間等公共開敞空間,營造具有城市特色、人文活力的公共場所,增進社會交流,提高城市活力。把城市品質提升同保護歷史遺跡、保存歷史文脈統一起來,妥善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讓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融為一體,讓人們記得住歷史、記得住鄉愁。
(四)強化規劃管控傳導,落實銜接國土空間控制要求。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管控界線,銜接細化片區功能和建設用地規模等要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過渡期,要嚴格落實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管控要求;加強與教育、軌道交通、歷史文化、綠地系統、藍線、黃線、海綿城市、抗震防災等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落實相關管控內容;以提升城市空間品質為導向,以保障公共服務與基礎設施承載力相匹配為前提,切實加強與控規范圍內的城市更新、軌道站點TOD等規劃的銜接協調。
二、改進編制方法
(五)分層編制,建立“控規單元—街坊—地塊”三級管控體系。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劃定控規單元,以控規單元為基本單位,傳導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分解落實各類管控指標要求,控規單元層級要謀劃單元的主導功能、空間結構、框架體系、重要設施等底線型、框架型內容。將控規單元劃分為若干街坊,街坊層級要明確街坊主導功能、總建筑面積及住宅建筑面積、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和空間環境控制要求。地塊是組成控規街坊的基本單位,地塊層級要確定地塊的基本規劃條件,形成地塊開發圖則,作為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依據。
(六)分區引導,明確不同類型地區規劃編制重點。優先開展城鎮中心區、市鎮重點發展片區、城市更新連片改造區、軌道站點TOD地區及儲備土地等區域的控規編制工作??匾幘幹茟獏^分增量地區、存量地區、歷史保護區、發展預控區等不同類型。增量地區要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做好銜接,處理好開發建設與生態要素、耕地的空間關系,明確新增用地的規模與邊界;存量地區要開展詳盡的現狀調查,摸清權屬情況、更新改造意愿,明確城市更新的目標、類型以及時序,并提出城市更新指引要求,確定需要規劃管控的道路骨架、生態結構、重要設施等內容;歷史保護區要與歷史保護相關規劃做好銜接,落實各類保護對象的管控要求;發展預控區包括納入土地收儲整備區域、軌道站點TOD規劃在編區域,及近期開發意向不明確的地塊,可留白處理,并做好公共服務設施和交通市政設施的銜接和預留。
(七)分類管控,對不同性質、不同供地方式的用地實行差異化管控。公益性用地從優從簡,在符合技術規范的前提下鼓勵提高開發強度、增加設施規模、提升服務水平、補齊民生短板,國有劃撥、集體自用方式供地的公益性用地可根據項目立項批復等確定具體控制指標。產業用地從寬從速,在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滿足基礎設施支撐條件的前提下鼓勵適當放寬容積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綠地率等其他控制指標可結合產業生產工藝實際需求確定。經營性用地從嚴從緊,在土地出讓前可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城市設計等,采用剛性和彈性結合方式對控制指標科學賦值,土地出讓后應嚴格按規劃條件執行。
三、提高編審效率
(八)規范編制流程、明確工作重點。新編控規分為編制計劃、規劃草案、規劃成果三個編制階段。編制計劃階段,應合理確定控規編制范圍,對控規編制的重點難點進行提前預判,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初步思路。規劃草案階段,應傳導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以及各專項規劃的管控內容,分解落實各類管控指標要求,確定單元的主導功能、空間結構、框架體系、重要設施等底線性、框架性內容,明確各街坊的主導功能、總建筑面積及住宅建筑面積、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和空間環境控制要求,形成規劃草案成果。規劃成果階段,應根據《東莞市過渡期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指引(試行)》要求形成完整的控規成果,其中近期建設地塊編制到地塊層級深度;非近期建設地塊及開發意向不明確的地塊可編制到街坊層級深度,待開發意向明確后,再細化至地塊層級深度,形成地塊開發圖則。
(九)精簡編制成果、提升編制效率。將控規成果整合為法定文件和技術文件兩部分。法定文件是規定控規強制性內容和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應將實施規劃藍圖的漸進式動態過程中出現的情況盡可能在規劃文本、地塊圖則中進行說明備注,包括歷史遺留問題、遠期管控要求、臨時過渡使用、同步實施或激勵實施、留白用地使用條件等。技術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編制基礎,重點梳理現狀情況、權屬和已批已建項目情況,闡述規劃編制的思路與要求,為控規實施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十)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突破和調整限制內容的街坊細化,須開展專題論證研究,按照控規一般修改程序同步對控規進行調整。將僅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和傳統工業用地的街坊細化審批權依法依規委托至市自然資源局(功能區管理機構),具體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因公共設施實施的需要,僅細化街坊路網、豎向標高、市政管線,落實公共設施用地和指標等內容,其他經營性用地留白處理,涉及鄰避性設施的在公示期間未收到有效反對意見的街坊細化;二是在符合街坊限制內容并落實引導內容的基礎上,符合以下要求,且街坊內不涉及其他新型產業用地或經營性用地的街坊細化:1.1.工業保護線內的工業、倉儲用地容積率不超過3.0(“工改M1”容積率放寬至不超過3.5);2.2.工業保護線外的工業、倉儲用地容積率不超過2.5;3.3.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松山湖園區(含生態園、東部工業園企石轄區)和水鄉功能區重點統籌單元內工業用地容積率不超過4.0??匾幬锤采w的城市更新單元,參照控規審批程序批準的傳統產業類、新型產業類、產城融合類、公益類城市更新單元前期研究(單元規劃)納入規劃信息平臺管理,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十一)加強部門聯動,提高規劃科學合理性??匾幘幹齐A段應加強部門聯動,信息互通共享,主動邀請各部門參與到規劃編制工作中來,形成合力共同描繪規劃藍圖。規劃編制主體應主動及時了解各部門的發展訴求和管控要求、各行業發展趨勢,協調銜接各專項規劃,科學配置各項資源和設定規劃指標??匾幉莅笐鲃诱髑蟾飨嚓P部門、相鄰鎮街(園區)等的意見,各部門、鎮街(園區)在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對意見存在分歧的規劃編制主體應及時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意見提出單位,并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四、加強控規維護
(十二)系統整體謀劃控規調整。鎮街(園區)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系統評估已批控規的實施情況,從規劃跟著項目走的被動控規調整局面,向主動系統維護轉變,避免頻繁調整控規。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項目招商引資需求,對已不適應發展需要的控規,應及時啟動控規整體修編工作,以保障控規體系的科學、合理性,更好的引導項目按規劃落地。在項目招商選址環節,應建立規劃提前介入機制,提前對項目選址可行性進行研判,對選址不合理的應及時優化選址。鼓勵鎮街(園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等方式確定高水平規劃設計單位、電子校核單位,提升規劃編制質量和效率。
(十三)分區分類加大放權力度。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松山湖園區(含生態園、東部工業園企石轄區)、水鄉功能區重點統籌單元內僅涉及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且不超過4.0的,可按控規局部調整程序辦理。簡化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的送審材料要求,工業提容項目控規調整階段無需提供建筑模擬方案,由屬地鎮街(園區)加強后續產業業態監管。進一步提高詳細規劃委員會會議頻次,產業項目、非鄰避性公益項目控規調整公示過半的均可向市詳細規劃規劃委員會申請并聯審議,控規調整方案通過市自然資源局(功能區管理機構)技術審查后,可同步辦理土地出讓前期手續。
(十四)細化鄰避設施控規調整要求。根據對社會民生影響程度的大小,對涉及鄰避性設施的控規調整設置不同的審查程序。涉及110KV及以上變電站、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殯儀館等大型鄰避設施,以及在批前公示期間收到有效反對意見的鄰避設施控規調整,按照控規一般修改程序進行審批。其他鄰避設施的控規調整,開展不少于30個自然日的批前公示后,按照控規局部調整程序審批。
(十五)按需補充規劃執行論證類型。在控規實施階段,市自然資源局(功能區管理機構部門)可結合立項文件、技術規范和相關專項、城市設計、技術論證等規劃管控要求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在符合《東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辦法(修改)》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前提下,對控規進行深化、細化、優化。
請各單位按上述要求開展具體工作,切實做好控規編制質量和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對執行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請及時報告向我局反饋。今后法律、法規或上級政府有新規定的,以及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有新要求的,按其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東莞市過渡期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指引(試行)0906_排版.docx
東莞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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