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發改〔2024〕1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及具體收費標準。
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交警、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稅務等相關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堅持改革創新,健全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范圍,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投資運營城市停車設施的動力。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五條 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六條 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ㄒ唬┮婪ㄒ巹澓驮O置的道路停車設施;
?。ǘ┏鞘泄步煌屑~(換乘)站以及車站、碼頭、口岸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設施;
?。ㄈh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ㄋ模└骷壢嗣裾顿Y建設的停車設施。
第七條 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依據停車設施建設運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城市綜合交通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并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并堅持動態調整,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停車服務資源利用,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ㄒ唬┎煌瑓^域停車設施,應當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ǘ┩粎^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繁忙時段高于非繁忙時段計費”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鼓勵推行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
第九條 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要通過政府網站公布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類型或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設施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確定。因經營成本等因素影響,確需超出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經營者經物權人同意后,須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單獨核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設施經營者經物權人同意后按規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設施,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ㄒ唬┥鐣Y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按照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ǘ┱c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應當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不同車型或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不同計費方式及不同時段等計費。
?。ㄒ唬C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小車、大車、超大型車三類車型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或載客20座以下(含)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ǘC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視為第二次停車,以此類推)、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并可設置最高標準。
?。ㄈC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白天、夜間時段,也可根據實際劃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計費。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第十三條 落實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減免政策。
?。ㄒ唬┯邢铝星樾沃坏?,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和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或進入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對車站、碼頭等特定快速接(送)客區域按其規定執行。
2.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ǘ┰诒WC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
?。ㄈ┕膭顚π履茉雌嚈C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ㄋ模┕膭顚嵭惺袌稣{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置免費停放時限。
第三章 停車收費行為監管
第十四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敯凑找幎鞔a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置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計價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ǘ┎坏迷跇藘r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ㄈ┟鞔_標示或者記錄進入停車設施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繳納停放服務費,應當依法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ㄋ模┩\囋O施經營者(停車設施物權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停車設施基礎信息、停車泊位動態信息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信息等。
?。ㄎ澹嵭姓▋r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經營者實施收費應提前15日向社會公示,并做好實施前的宣傳解釋工作。停車設施停業、歇業、關閉的,應及時拆除標價牌等相關公示。
?。┩\囋O施經營者應按規定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機動車停放者應遵循“有償使用、用者自付”的原則按規定支付停放服務費,未按照收費標準支付的,停車設施經營者應做好登記取證,督促停放者繳納停放服務費。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應制定統一樣式,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和明碼標價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ㄒ唬┎粓绦姓笇r、政府定價政策;
?。ǘ┻`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ㄈ├锰摷俚幕蛘呤谷苏`解的標價方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需求者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停車設施經營者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歸集相關信用信息,對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和失信懲戒,逐步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鼓勵停車行業協會、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后付費等便利服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此前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政策解讀:關于《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