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一般工商業降價政策
1.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213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降低1.78分(含稅,下同);
2.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306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降低0.58分;
3.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390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降低5.7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統一降低25%(0.13分);
以上合計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8.19分。
清理規范范圍
轉供電是指終端用戶未直接向供電企業申請立戶或不具備單獨立戶條件,由其他用電主體內部轉供的行為。其中終端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沒有直接供用電關系,不是由供電企業直接抄表直接收費的實際消費電力的用戶(非直接抄表用戶)。此次清理規范的主要是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存在轉供電行為的電價情況。
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
轉供電主體單位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時,應按省物價局公布的銷售電價和終端用戶分表電量計算收取,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分攤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轉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協商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解決。
二、若部分分攤電量大,租金、服務費難以提高的情況下可由所有終端用戶按分表電量公平分攤總表電費,但須滿足以下3個前提條件:1、不得提高終端用戶的電價標準;2、轉供電主體向各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高于其向電網企業繳交的電費;3、轉供電主體應定期公布電費發票、分攤電量清單等資料,接受用戶的監督。
注:若轉供電主體不能做到方式二規定的前提條件,則須執行方式一。
轉供電主體責任
1、轉供電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變終端用戶的電價,同時應完善內部管理,確保于11月1日前,我市轉供電主體應按省規定的銷售電價向轉供區域內的分表用戶收取電費,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與分表用戶協商采用電量分攤的方式解決,不得提高分表用戶的電價標準。
2、轉供電主體應建立電費結算臺帳,準確記錄繳納和收取的電費以及總分表電量,采取電量分攤方式的,應合理分攤損耗,定期進行結算并向終端用戶公示其向供電企業繳交的電費和向終端用戶分攤的結果。
3、轉供電主體應定期開展自查自糾,接受社會監督,落實國家和省各項降電價措施,將降價政策措施全部傳到終端用戶。
法律責任?
轉供電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力價格政策,自覺規范轉供電環節的價格行為,取消不合理的加價行為。對轉供電主體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的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況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同時,對于違規加價、不執行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布。
轉供電主體堅持不合理加價,怎么辦?
如果您所在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仍然無動于衷、充耳不聞,別急!市民可以撥打:12358進行舉報,或致電樟木頭經濟科技信息局(電話號碼:82122299)提供違規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