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落實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任務,著力規范第三方檢測機構經營生產秩序,樟木頭生態環境分局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發現并查處東莞市某城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近日,樟木頭分局執法人員在后臺監管東莞市機動車排放氣污染監管網絡系統檢查時,發現東莞市某城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可能出現環境違法行為——該公司經常出現相鄰檢測的汽車標準檢驗號(CVN)和軟件標的識別碼(CALID)相同。為驗證自己的想法,執法人員隨即調取該公司現場監控視頻。查看視頻時,執法人員發現被替檢車輛檢測人員上下車時均未攜帶OBD檢測儀,極有可能弄虛作假。
確定線索后,2月17日,分局執法人員對該機動車檢測站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核實該檢測站OBD檢測設備型號及編號,檢查其OBD檢測流程。起初,該檢測站拒不承認違法行為,妄圖通過不清楚、不記得逃脫法律制裁。執法人員堅持不懈,通過技術手段調取案涉車輛OBD檢測時間,并結合現場監控視頻對比,最終發現在OBD檢測時間段內,該名檢測人員正在旁邊一條檢測線的車內,而被替檢車輛于12點才進入檢測線。面對確鑿的證據,企業最終承認其違法事實。隨后執法人員立即制作雙筆錄,立案查處該企業。
2月28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該公司處12500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以案釋法
上述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關于“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企業將面臨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下一步,分局將持續加強非現場檢查,全面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強化生態環境社會化服務執法監管,打擊環境社會化服務領域弄虛作假行為,為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強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