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市監罰告〔2025〕100620B042(1-22)號
當事人東莞樟木頭宏葉手袋制品廠等22戶企業(具體名單見樟木頭市場監管分局公告欄或東莞市樟木頭鎮人民政府網站查詢),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當事人東莞樟木頭宏葉手袋制品廠等22戶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行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對上述企業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自本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附件:1.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2戶).docx
附件:2. 2025年樟木頭鎮連續兩年未年報吊銷企業名單(22戶).xlsx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