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招商引資考核激勵機制,廣泛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積極性,營造全民招商的濃厚氛圍,推動招商引資工作提質增效,持續壯大東莞高質量發展新動能,根據《東莞市高質量產業招商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東府〔2022〕38號),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標準
(一)項目引薦人是指向我市招商引資部門提供真實有效的項目投資意向信息,促成我市招商引資部門與項目投資方直接聯系,在投資方實施投資和落戶過程中起到實質性作用,履行了聯系、介紹、咨詢、服務等職責,將投資項目成功引薦到我市落戶的,且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國內外個人、團隊或法人單位。
(二)項目引薦人須由市投資促進局、項目落戶園區、鎮(街)以及投資項目企業共同確認。 同一個項目原則上認定1名引薦人,若項目出現2名或以上引薦人的,則視為1個引薦團隊。
(三)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
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離退休人員按公務員法第107條規定執行),項目的投資者和合作者及其直系親屬不屬于本辦法
的獎勵對象。
第三條 引薦項目指符合《東莞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十四五”規劃》產業發展重點方向的先進制造業項目和外資項目,投資主體為東莞以外的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投資主體,在我市完成工商稅務登記,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對于各類金融貸款、產業平臺類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以及PPP項目不予認定獎勵。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項目信息獎勵。履行項目引薦人職責,提供真實有效的項目投資信息,并推動承諾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實現簽約(不含框架協議),在項目繳納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動產權證后,一次性給予獎勵10萬元。
(二)引薦固定資產投資超30億項目獎勵。引薦承諾固定資產投資3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萬分之三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累計最高獎勵300萬元。項目繳納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動產權證后,可申請獎勵總額的20%;項目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并正式投產運營后,可申請獎勵總額的
40%;項目完成約定固定資產投資的80%,可申請獎勵總額的30%;項目完成約定固定資產投資,可申請獎勵總額的10%。
(三)引薦外資項目獎勵。引薦由《財富》雜志最新發布
的 “世界 500強”(含全資或直接控股子公司)外資項目實現投產的,按照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 引薦新設立或增資擴產的三年內實際利用外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項目(已納入外資統計且不含外方股東貸款, 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為準,僅包括貨幣及有形資產出資),按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
第五條 資格認定
(一)申請人需在項目簽訂協議的后一個月內向項目落戶園區、鎮(街)的招商引資部門提交資格認定資料。 引薦人申請資格確認時,需提交如下資料:
1.東莞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
2.由項目投資方出具的引薦證明;
3.項目引薦人承諾書;
4.項目引薦人相關身份證明:引薦人為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引薦人為工作團隊,應提供該項目引薦團隊所有引薦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共同簽名的委托書(校驗原件),委托其中1人具體辦理; 引薦人為法人單位,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復印件(校驗原件);
5.其他所需資料。
(二)受理園區、鎮(街)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10
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其提交的《東莞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 (一式三份)上加具意見后, 由市投資促進局按照“隨報隨審”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
(三)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及發放《東莞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交申請人留存備查。對經審核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認定范圍的申請人,市投資促進局書面通知申報園區、鎮(街),并由相關園區、鎮(街)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四)市投資促進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引薦人資格審定情況形成書面匯報,報送至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五)項目引薦人未完成資格認定的,不予獎勵。
第六條 獎勵申請。項 目引薦人應在引薦項目達到獎勵兌現標準起一年內提出獎勵申請,按要求填寫《東莞市招商引資項 目引薦人獎勵申請表》后, 向項目落戶園區、鎮(街)招商主管部門進行申請,逾期申報或規定期限內項目未達到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各園區、鎮(街)招商引資部門受理引薦人獎勵申請時,應查驗以下資料:
1.東莞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
2.引薦項目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3.項目投資合同/協議書;
4.獎勵申請人相關身份證明;
5.獎勵申請人銀行賬戶信息;
6.申請項目信息獎勵的,應查驗項目的不動產權證等相關材料;
7.申請固投超30億項目獎勵的,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情
況,查驗項目的不動產權證、竣工驗收備案證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證明等相關材料;
8.申請引薦外資項目獎勵,應查驗項目三年內實際外資到資證明(外匯主管部門業務登記憑證、銀行入賬業務回單、銀行收匯客戶回單、FDI入賬登記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且法律認可的入資證明);
9.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能夠通過部門間核查內部信息共享、 網絡核驗等方式獲取以及告知承諾制等方式替代的,不得再要求項目引薦人提交。
第七條 獎勵審核與發放
(一)項目引薦人獎勵按 “誰受益、誰負責”原則, 由市財政和項目落戶所在園區、鎮(街)按1:1比例分擔。
(二)項目所在園區、鎮(街)收到引薦人獎勵申請后進行材料初審并出具相關意見,經園區、鎮(街)主要領導簽名并加蓋公章后,上報市投資促進局審核。
(三)市投資促進局組織于每年6月底對引薦人申報的獎勵金申請進行集中復審,擬定項目引薦人獎勵安排,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有異議的,由市投資促進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引薦人獎勵,由市投 資促進局提交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獎勵資金納入市鎮兩級預算安排,次年集中撥付,并按有關法律法規代為扣繳相關稅費。
(五)引薦人為一人的,全部獎金歸其所得。引薦人為團 隊或法人單位,獎金分配由引薦人自行協商解決。
第八條 附則
(一)同一項目如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獎勵標準,項目引薦人可同時享受獎勵。對于已與我市簽訂合作協議、承擔項目推薦義務的項目引薦人,不得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項目信息獎勵,合作協議已約定的除外。
(二)申請本辦法獎勵資金的引薦人須提交承諾書,承諾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部門責任,并撤銷獎勵;對已領取的,依法進行追繳;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嚴禁公職人員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其職權或職務
上的影響違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同一項 目引薦人已享受或申請所在園區、鎮(街)相關獎勵辦法的,本辦法不予重復獎勵。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日,本市此前出臺的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五)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