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療保障分局、松山湖社會事務局,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通知》(粵醫保規〔2024〕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修復待遇等待期的規定。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修復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個月。
二、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間切換參保關系的待遇享受規定。對于當年已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止手續的人員,符合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以本年度月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從參保當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后,自繳費次月起可按照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執行待遇等待期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除上述調整外,其余事項仍按《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東府〔2023〕60號)、《東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東莞市醫療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東醫?!?023〕7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本市其他醫療保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或省有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通知
東莞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