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園區)醫療保障分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管分局,各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東莞市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東莞市醫療保障局 東莞市衛生健康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東莞市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實施細則
為推動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順利落地,拓展參保人員用藥購藥渠道,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用藥需求,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整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充分認識建立完善談判藥品“雙通道”機制重要意義,把落實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機制作為民生實事,通過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破解部分談判藥品進院難、落地難的問題,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
“雙通道”管理藥品(以下簡稱“雙通道”藥品)范圍按照省醫保局規定的藥品范圍執行。
三、“雙通道”藥品外購管理
“雙通道”藥品外購實行“指定醫師、指定藥店”管理,由定點醫療機構指定的醫師開具外配處方,參保人員按規定在外配處方有效期內到指定“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雙通道”藥店)購藥。
(一)指定醫師。各定點醫療機構可根據醫療服務需要,指定一定數量“雙通道”藥品外配處方的醫師,并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確認“雙通道”藥品外配處方的指定醫師,原則上為治療相應疾病的副主任及以上醫師。
(二)指定藥店。參保人員可選擇一家“雙通道”藥店作為指定“雙通道”藥品外購藥店。
四、“雙通道”藥店的動態管理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資質合規、管理規范、信譽良好、布局合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并滿足對所售藥品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零售藥店,經過遴選后作為“雙通道”藥店。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均可申請參加遴選:
1.與本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
2.至少配備2名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且在所在定點零售藥店注冊時間超過 6 個月,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在崗提供藥學服務;
3.遴選響應前3年內,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受到相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
4.藥品經營范圍至少包括處方藥、生物制品、中成藥、化學制劑、抗生素制劑;
5.具有獨立經營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的場所;
6.經營冷鏈藥品的,應具備經GSP冷鏈認證的專業冷藏室(庫)或冷藏柜,配備專用應急電源和溫濕度監控設備,制定冷鏈儲存應急預案、冷鏈藥品配送操作規程及冷鏈配送服務能力。
(二)“雙通道”藥店遴選內容主要包括:
1.基本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人員資質、營業面積、倉儲物流、服務環境等;
2.管理能力,包括制度建設、臺賬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3.服務能力,包括藥品保障能力,醫保服務資質等。
(三)市醫保部門結合“雙通道”藥店醫保管理需要,制定“雙通道”藥店的遴選方案,明確具體遴選標準和程序。根據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按照“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的原則,市醫保部門適時開展“雙通道”藥店遴選工作。
(四)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確認后,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確定為“雙通道”藥店,簽訂醫保服務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雙通道”藥店名單。
(五)市醫保經辦機構將“雙通道”藥店提供“雙通道”藥品服務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并建立退出機制。
五、“雙通道”藥品管理及處方流轉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雙通道”藥品審批綠色通道,將“雙通道”藥品納入本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按需配備、應采盡采,不得以“可外購”為由不配備“雙通道”藥品。市醫保部門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將“雙通道”藥品備藥率、使用情況等作為考核指標。
(二)定點醫療機構應完善參保人員外購“雙通道”藥品備案流程,“雙通道”藥品的外配處方應單獨開具,并符合處方管理有關規定。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外配處方審核制度,優化內部管理流程,加強外配處方審核。
(三)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臨床用藥管理政策和規范,參保人員在“雙通道”藥店外購注射類藥品的,由“雙通道”藥店按照藥品標簽標示的貯藏要求配送至定點醫療機構,再由院內調配后注射使用,確保臨床用藥安全。
(四)“雙通道”藥店要確?!半p通道”藥品的供應,充分備貨、規范管理,提前向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經營的“雙通道”藥品品種。設置“雙通道”藥品供應專區,配備與藥品貯藏條件相適應的倉儲環境和運輸條件,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半p通道”藥店全部藥品的購、銷、存數據應定期上傳至廣東省醫保信息平臺和廣東智慧藥監平臺。
(五)“雙通道”藥店應嚴格憑醫師處方銷售“雙通道”藥品,為參保人員建立藥品使用檔案,做好相關醫學診斷文書、治療方案、外購處方等材料檔案,并負責對檔案材料真實性、用藥合理性進行審核查驗。對于超醫保限定支付范圍、超使用劑量用藥的,不得進行醫保結算。
(六)“雙通道”藥店要與定點醫療機構聯合建立藥品質量全程監管和追溯機制,落實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安全責任,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對存儲、配送有特殊規定的“雙通道”藥品(如注射類藥品),必須由“雙通道”藥店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免費配送至定點醫療機構,并做好藥品交接登記。鼓勵“雙通道”藥店探索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建立藥品質量風險防范和經濟補償機制。
(七)定點醫療機構及“雙通道”藥店應做好信息系統對接,可自主選擇與醫保信息系統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定點醫療機構所開具“雙通道”藥品外配處方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電子處方流轉中心流轉至指定“雙通道”藥店,實現處方流轉外購藥品“一站式”結算。在信息平臺有關功能完備前,參保人可憑相關材料辦理零星報銷手續。
(八)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提供“互聯網+”藥品流通服務,實現“網訂店取”或“網訂店送”。
六、“雙通道”藥品的醫保支付政策
(一)“雙通道”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執行統一的支付標準和價格政策,所售藥品不得超過國家談判藥品的價格。
(二)參保人員住院期間或門診(含社區門診、門診特定病種)就醫,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雙通道”藥品外配處方,并在指定“雙通道”藥店購藥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其中住院期間外購“雙通道”藥品的費用,計入其當次住院費用,并按有關規定核付醫保待遇。由非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外配處方、或在非“雙通道”藥店外購“雙通道”藥品的,醫?;鸩挥柚Ц?。
(三)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外配處方藥品費用,由市醫保經辦機構與“雙通道”藥店進行“月預結算,年度清算”,并按規定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清算費用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
(四)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支付政策按有關文件執行,“雙通道”藥店清算費用從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中扣除。對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探索建立單獨的藥品保障機制,施行單獨支付政策。
七、強化監督管理
(一)醫保部門要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依托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強化智能監控,落實定機構、定醫師、可追溯等要求,實現患者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同時,加強“雙通道”藥品費用和基金支出常規分析和監測,加大對“雙通道”藥店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力度,嚴厲打擊“雙通道”領域套取騙取醫?;鹦袨?,確?;鸢踩?。
(二)衛生健康部門要督促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雙通道”藥品,指導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將“雙通道”藥品納入本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衛生健康部門要調整完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考核機制,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次均費用等考核指標范圍。
(三)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壓實“雙通道”藥店主體責任,加強“雙通道”藥店檢查和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督促“雙通道”藥店加強藥品質量管理,確保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在職在崗,落實藥品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安全責任,定期將全部藥品的購、銷、存數據上傳至廣東智慧藥監平臺,確?!半p通道”藥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