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各辦公室,各村(社區),各單位:
《謝崗鎮農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謝崗鎮農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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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鎮農民住房建設管理,規范農民住房建設行為,維護建設管理秩序,促進土地節約和合理利用,打造海綿城市,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市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民住房,是指用于解決本鎮內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在農村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房屋以及因公共需求而建設的房屋。
第三條?農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合理規劃、屬地負責,保護環境、節約用地,因地制宜、體現特色,保障安全、結構合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和杜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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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規劃用地及技術標準
第四條?農民住房規劃應當符合本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本村(居)委會村莊規劃。依據規劃,分為禁建區域、控建區域、一般區域。
禁建區域是指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農田保護區、自然和歷史文化環境,滿足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禁止安排城鎮開發項目的區域和特定的城市更新區域,該區域原則上禁止任何建設行為。特定的城市更新區域包括曹樂嚇角舊村片區和格塘舊村片區、趙林舊村片區、謝崗村舊村片區、謝山舊村片區、大龍大墩村片區、黎村舊村片區。
控建區域是指本鎮的粵海高端裝備技術產業園區域、劃定的除禁建區域外的其他城市更新區域,該區域內除符合特定條件的,原則上不得進行建設行為??亟▍^域以規劃階段性調整為準。
一般區域是指符合各種規劃,能提供宅基地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權屬來源證明,經村(居)委會核實權屬及四鄰界線,不影響村(居)委會公共設施規劃的區域,可以申請建設農民住房。
第五條?農民住房用地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村(居)委會內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土地產權或土地四鄰間距有糾紛的,應當先明晰權屬后,再行申報。
第六條?個人申請新建農民住房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第一層層高不得高于4.5米、不得設置夾層,第二層及以上的層高不得高于3.5米,其他建設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聯戶建房應當由鎮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劃,村(居)集體統一安排,符合條件的農民共同出資聯合建設。聯戶建房的戶均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應當采取多戶聯排等形式。
第八條?農民住房建設應當結合全鎮海綿城市規劃、美麗幸福村居規劃等的要求,因地制宜體現地方建筑風格,房屋外墻裝飾所選用材料色澤以淺色為主,簡潔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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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報建申請條件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的,可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一)因無住房,需要新建住房的;
(二)因改變房屋功能布局,且不突破原有宅基地面積需要改建的;
(三)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
(五)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城鎮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本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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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審批流程及要求
第十條?成立鎮農民住房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由鎮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鎮人大辦、鎮政法辦、鎮住房規劃建設局、鎮城市綜合管理分局、鎮紀委的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鎮住房規劃建設局、鎮規劃所、鎮城市更新局、鎮國土分局、鎮紀委、鎮城市綜合管理分局、鎮農林水務局、鎮自來水公司、鎮林業站、鎮供電分局和各村(居)委會等組成。
第十一條?村(居)民申請建設農民住房,應當向屬地村(居)委會提出預審申請,由村(居)委會調查,進行前置審核。預審通過之后,村(居)民提交報審資料,由鎮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審核。存在爭議或者需要特殊商榷的,由鎮住房規劃建設局上報鎮農民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按“一事一議”原則審定。
第十二條?村(居)民申請農民住房建設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會提出預審申請:
(一)《謝崗鎮農民住房報建預審表》(原件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三)土地證復印件或用地宗地圖;
(四)待建設住宅區規劃圖。
第十三條?農民住房建設預審通過之后,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鎮住房規劃建設局提出審批申請:
(一)《謝崗鎮農民住房工程報審表》(原件一份);
(二)具有資質建筑單位出具的施工圖紙、地質勘察資料(原件各一份);
(三)待建設房屋建筑立面效果圖(原件一份);
(四)施工合同、施工保險、商品混凝土合同(原件各一份);
(五)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三級以上)、安全生產許可證、信用手冊等證件(復印件各一份);
(六)按照相關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提供復印件的,申請人應當攜帶原件現場核對。
第十四條?村(居)民申請農民住房擴建的,除了提供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報建資料,同時提交已在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五條?村(居)民申請農民住房翻建的,除了提供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報建材料,同時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需拆除房屋的施工方案、《東莞市建(構)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備案表》。
第十六條?報建審批通過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以內完成建設,不能完成建設的,應當向村(居)委會申請延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農民住房建設時,村(居)民應當到鎮住房規劃建設局申請實地測量、放線,由鎮住房規劃建設局委派專人會同村(居)委會相關負責人到場核準地塊、放線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條?農民住房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許可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鎮住房規劃建設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鎮住房規劃建設局、鎮國土分局、鎮城市綜合管理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能應當對農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隱瞞、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村(居)委會發現本轄區內的農民住房建設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鎮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施工質量和安全由村(居)民和參與建設各方共同負責,村(居)民應當與參與建設各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農民住房建設的建筑材料、余泥、垃圾堆放以及拖欠建筑工人工資、預防工傷事故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居)委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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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村(居)民應當真實、詳細的提供農民住房建設申請材料,對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集體土地建設農民住房的,由鎮國土分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內容建設的,由鎮城市綜合管理分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實施農民住房建設規劃、審批、監管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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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鎮住房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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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謝崗鎮農民住房報建預審表
附件:2、謝崗鎮農民住房工程報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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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