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謝崗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812號)

發布日期:2024-09-05 17:10:15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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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0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謝崗陽發日用品商店銷售的“小米酒”(商標:京龍門和圖形,規格型號:1升/桶、42%vol,生產日期:2021-01-06)

 ?。ㄒ唬〇|莞市謝崗陽發日用品商店銷售的“小米酒”(商標:京龍門和圖形,規格型號:1升/桶、42%vol,生產日期:2021-01-06),酒精度項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濃香型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依法對該店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酒精度項目不符合 GB/T 10781.1-2006《濃香型白酒》要求的“小米酒”(規格型號:1升/桶、42%vol,生產日期:2021-01-06)的行為,違反《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提供供應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貨單據和產品合格證明材料等,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銷售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的質量狀況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要求當事人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增強主體責任安全意識?!恫挥栊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4〕280813D01號。

 ?。ㄈ┰摰暝谑盏讲缓细袷称窓z驗報告后,對店內食品進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該店稱在進貨和銷售時未對該批次“小米酒”(規格型號:1升/桶、42%vol,生產日期:2021-01-06)違法添加物質,并在常溫、通風的條件下貯存和銷售,酒精度項目不合格應該是企業生產工藝控制不嚴格或生產工藝水平較低,無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

 ?。ㄋ模┪揖纸拥讲缓细瘛稒z驗報告》后,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謝崗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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