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8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謝崗大發蔬菜檔銷售的“菜豆(四季豆)”
東莞市謝崗大發蔬菜檔銷售的“菜豆(四季豆)”(購進日期:2022-11-21),滅蠅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檔口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者基本信息和相關憑證,未如實記錄涉案“菜豆(四季豆)”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和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案發前未因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案發時不知道涉案食用農產品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案發后又主動對涉案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不屬于拒不改正和情節嚴重的情節。另鑒于當事人未對購進的涉案食用農產品添加任何東西,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且在收到檢驗報告后,主動召回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予以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為,并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2.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罰款壹仟元(¥1000.00);3.沒收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玖拾貳元(¥92.00)?!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280228D01號。
該檔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對檔口食品進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該檔口認為該批次農產品進貨后,直接在檔口進行銷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滅蠅胺項目不合格應該是種植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口導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謝崗分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