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0年39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謝崗生利蔬菜檔銷售的“綠豆芽”和“黃豆芽”
東莞市謝崗生利蔬菜檔銷售的“綠豆芽”和“黃豆芽”(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04-29)產品,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檔口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口經營國家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和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鑒于進貨直至調查期間,曹樂市場的消費維權站和謝崗鎮消委會均未收到針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訴;收到檢驗報告后,主動對已銷售的食品進行召回。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2.對當事人經營國家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處以罰款壹仟元(¥1000.00);3.沒收違法所得貳拾壹元(¥21.00)。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0〕280807D01號。
該檔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檔口認為該批次食品進貨后,直接在檔口進行銷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合格應該是種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口導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