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某因鄰里糾紛與鄰居打架,雙方均受輕微傷。因該案未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且經多次調解未果,公安機關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分別對兩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A某不服,向東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自此以后,A某與鄰居兩人之間糾紛不斷,并將一切原因歸咎于受案派出所,要求依法追究辦案民警相關責任并賠償。案發以來,A某多次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因此被北京市公安局訓誡,還多次侵犯辦案民警,致民警受輕微傷。廣東省公安廳已對A某信訪事項依法終結。其后,A某試圖進京鬧訪,最終司法機關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辦理過程
經審查,A某提出的信訪事項,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充分、程序完備,公安機關窮盡一切辦法,已經做到“三到位一處理”。A某的信訪事項已按規定程序依法終結,但仍然試圖通過進京鬧訪制造影響。A某無視國法,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三、案件評析
部分信訪人多次到省市及進京纏訪、鬧訪,反映合同糾紛、鄰里糾紛或法院判決不當等問題,千方百計通過群體訪、集體訪、越級訪、打卡訪等不當方式表達訴求,意圖達到“以訪壓法”、“以訪牟利”的最終目的。個別職業投訴人,以明顯超過正常上訪的次數,通過不同網商平臺反復購買同類商品,然后以各種理由進行舉報上訪,要求獲得賠償、退款、舉報獎勵等。對于違法信訪行為,公安部出臺了《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進行打擊?!缎旁L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A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罰。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遵守《信訪工作條例》規定,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切勿到非接待場所纏訪、鬧訪,甚至以訪牟利,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