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輕的創投企業發起人、私募股權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職工為主的投資人,融資的別有用心、投資的盲目輕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 界的混亂現狀。
案情簡介
當創投企業受熱捧時,“80后”的黃某與李某某等人合謀發起所謂的創投企業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黃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冊成立上海匯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匯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資管理公司,以投資者參與公司發起設立可得到無風險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共計1.3億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際,黃某對其吸引資金的方式進行了“升級”。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間,黃某糾集張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業,在天津注冊設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奮基金的名義,以簽訂協議、承諾8.4%的固定年收益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4800余萬元。
至案發,黃某等人所籌集的1.78億余元款項除部分返利、歸還投資款及投資外,大部分資金被用于炒股、提現、出借及購置房產和個人消費,并揮霍殆盡,造成參與者經濟損失8500余萬元。
在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間,黃某等人利用租借的辦公地點招攬客戶,采用低吸高拋的方法,非法買賣、轉讓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取客戶資金1944萬元,從中非法獲利838萬元。
作案手段
1.夸大宣傳、利益誘惑。公司設立過程中,黃某、李某某培訓公司人員采用隨機撥打電話、向親友介紹其設立的創投企業等方式吸引公眾投資,還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設立多個招募投資經營點,以開講座、推介會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承諾支付8%—10%的回報收益及許諾分紅、超額回購等招攬投資人。對能招來投資的人員給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誘使投資人再向他人進行宣傳,以招攬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參與。
2.分紅派息,拋磚引玉。在明知公司并無盈利的情況下,黃某等人欺騙、利用其他股東并以“董事會決定”的名義,在上海、安徽等地設立多家無投資價值的公司,還將投資人的出資款用于支付所謂的“投資分紅”,通過借新還舊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資者兌現每年10%的分紅以及超額回購,制造公司機構龐大、實力雄厚、業績良好的假象,以獲取投資人的信任。
3.虛假增資,居心叵測。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間,黃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額中介費、提供相關股份投資比例資料和通過向他人借資及關聯企業來回劃款增資、驗資等方法,為其中兩家公司虛報增資,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增資注冊和股權變更登記,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其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創造條件。
案件查處
根據舉報線索,證券監管部門對黃某等人以創投、基金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開展了調查,并移送公安機關。2009年5月10日,黃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作為匯樂公司等公司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處罰。黃某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無證券經營資格的情況下,經營非上市公司股份,從中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也應依法予以處罰。黃某犯兩罪,依法予以兩罪并罰。
2010年12月23日,黃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1000萬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
案件警示
私募股權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資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資金,并以股權投資為運行方式,主要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最終通過上市、并購、管理層回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黃某牽頭成立匯樂公司等多家非實體企業,對外宣稱創投企業,但其實際投資范圍卻與創業投資毫無關系,只是為非法集資活動披上股權投資基金的美麗外衣。在業內人士看來,黃某案恰恰反映了當前草根PE慣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冊基金,在另一地融資,有效逃避了監管。實際上,根據《公司法》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注冊為股份制公司的創投企業,投資者人數不應超過20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2009年,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但目前針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的全國性法規尚未出臺。
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屬高風險行業,廣大投資者要謹慎參與創投企業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不要被高額回報蒙住了雙眼,特別是對老年人來說,退休金和多年節衣縮食留下的積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證,不宜用于高風險的投資,而銀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資渠道。因此建議老年人應將積蓄、閑余資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規商業銀行,也可以適當購買國債、銀行理財產品等,通過利息、理財收益保值增值,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