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創造了浙江最大的黃金交易金額。這家公司不只在杭州能呼風喚雨,在全國炒金界也是鼎鼎大名。其掌控人張某夢想打造其“黃金帝國”,卻采用了非法的經營模式,誘使數百人上當受騙,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情簡介
上過大學、參過軍、當過工廠保安干事的張某頭腦靈光,經濟嗅覺靈敏,在20世紀90年代國內收藏品市場剛剛興起時就下海經商,從事郵票、磁卡、紀念幣收藏品交易,并從郵幣卡炒賣中掘得“第一桶金”。2000年11月,張某成立了新世紀紀念幣有限公司,專事紀念幣交易業務,同年又創辦了中國第一家錢幣交易網站----“中國紀念幣交易網”。
但市場總是有起有落,紀念幣業務開始不景氣,幾年下來張某并沒有賺到多少錢。一個偶然的機會,張某看到上海某黃金制品公司(已被刑事判決認定為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黃金交易客戶協議書,認為可以借鑒。2004年下半年,張某便有了成立公司炒賣黃金的設想,到香港、上海等地向其他企業學習考察黃金交易,并取得了客戶協議書、交易規則等相關資料。2004年4月,張某正式注冊成立了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并親自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夢想達到其“黃金帝國”。
嘗到過網絡交易甜頭的張某,仍將新公司定位于通過電子網絡進行黃金炒賣經營業務,并指使公司技術人員負責設計開發了名為“金銀制品銷售與回購系統”的世紀黃金網上交易平臺,為客戶提供“世紀金條”交易咨詢及服務。2005年7月,世紀黃金公司網上交易平臺正式招客。張某對從其他公司取得的客戶協議書和交易規則進行修改后,印制成世紀黃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過報紙、自印雜志、互聯網等方式宣傳該公司的黃金交易,并在外地設立多家分支機構和代理機構,招徠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客戶。
在世紀黃金公司的黃金交易業務中,客戶向公司賬戶匯款后,便可在該公司網站的交易系統中獲得賬號和等額定金,進行無實物交割的黃金合約集中交易。但其黃金交易與國際黃金市場并不接軌,只是大致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供客戶參考??蛻艨梢赃x擇買進或者賣出,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賣方和賣方。并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絡使用費和倉儲費。交易中,客戶可按一定比例進行放大交易,放大的比例根據客戶購買的商品數量可分為1倍、2倍、5倍、10倍、20倍和50倍,即客戶交易時需支付的基礎定金僅為交易額的100%、50%、20%、10%、5%、2%。世紀黃金公司和客戶間采用人民幣結算,并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客戶在炒金過程中虧損額達到所繳納定金的80%時,如客戶不補進定金,公司將強行平倉。因此,在世紀黃金公司網上交易平臺上從事的經營活動跟期貨交易別無二致。
張某這一套期貨交易模式,吸引了不明就里的“炒金客”。從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發,世紀黃金公司的網上交易平臺上共存在客戶1217名,共產生交易17.65萬筆,放大后交易金額總數為583億元,其中放大5倍以上的交易占總交易金額的99.9%。三年間,世紀黃金公司共向客戶收取黃金交易定金2.75億元,從中獲利1.25億元,其中利息(即倉儲費)6800余萬元,手續費(即網絡使用費)5700余萬元,尚有客戶定金余額4500余萬元。
除黃金交易業務外,張某還利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紀黃金公司和新世紀公司以及實際操控的杭州世紀巨冠投資公司等平臺,以“世紀黃金1號”、“世紀黃金2號”及“金銀幣銷售回購”的名義,向169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推銷理財投資產品,共簽訂理財協議181份,收取資金2000余萬元。張某將經營這些理財產品所取得的2000余萬元資金以公司的名義投往北京和上海的公司,進行黃金投資。
作案手段
1.虛假出資,設立公司。為炫耀實力,張某將其公司的注冊資本定在1000萬元。但到2005年4月,就在張某準備注冊成立公司炒黃金時,他實際上已無力出資。為解決公司注冊資金的來源問題,張某向他人借款1000萬元,作為自己及名義股東張某甲(系張某弟弟)的出資款繳入驗資賬戶。世紀黃金公司有了工商的正規注冊且資本雄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投資者的疑慮。實際上,通過驗資并取得工商登記后,張某即將這1000萬元全部抽逃歸還,并支付了5萬元的借款利息,公司賬上只留了10元錢。
2.虛構批文,掩人耳目。有了工商注冊還不夠,為進一步打消投資者的疑慮,張某還在宣傳資料及網站公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經營黃金制品核準證編號,并聲稱該公司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擁有專用交易席位,并寫上了交易席位的編號。實際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黃金制品經營的核準許可已經取消,世紀黃金制品核準證編號是以前核發的。
所謂“擁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專用席位”,更是“掛羊頭賣狗肉”。事實上,上海黃金交易所只有會員單位和會員交易席位,根本不存在專用席位這個概念,也沒有二級會員的說法。世紀黃金公司只是浙江省某金礦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的代理客戶,自己根本沒有資格進行操作,也就是說世紀黃金公司從市場上買進和賣出黃金都必須通過浙江某金礦公司進行。那個所謂的專用交易席位實質是指浙江某金礦公司的交易席位,編號也是該金礦公司的交易編號。
3.似是而非,逃避監管。根據工商營業執照,世紀黃金公司的經營范圍只是黃金制品、工藝美術品的銷售,即實物黃金的買賣,并不具備經營黃金期貨交易的資格。即使是上海黃金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也是在2007年下半年才推出黃金期貨交易品種,而且交易主要是在抗風險能力高的機構之間進行。世紀黃金公司對外宣傳是黃金現貨延遲交付,為此還與浙江省某金礦公司簽訂《代理交易協議書》,參與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現貨黃金交易,并委托山東某金業公司為其加工“世紀金條”牌小金條。
但世紀黃金公司的交易平臺為封閉交易系統,在交易中所采用的集中交易方式、標準化交易合約、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及雙向交易、對沖交易機制和履約擔保,已具備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實際上,張某對其經營交易業務的合法性底氣不足。2006年4月,北京炒金客戶王某被世紀黃金公司強行平倉造成虧損后,明確告知張某,自己發現世紀黃金公司經營的是黃金期貨,并要求賠償損失,否則就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張某只得息事寧人,賠了王某損失了事。此后,張某為了躲避法律的追查,先后聘請三位律師為他擬定的《客戶協議書》進行多次修改,把原先協議書上的“保證金”改成“定金”;把“強行平倉”改為“違約處置”、 “強制買賣”;把“傭金”改成“隔夜費”、“網絡使用費”等內容,為的就是掩蓋他經營期貨的本質,但交易規則仍沒多少變化。
4.“專家”輔導,引誘投資。世紀黃金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招募的工作人員有200多人,除日常運營管理、業務人員外,更是從社會上聘用了“炒金高手”對投資者進行一對一“理財專家”輔導。這些所謂的“理財專家”,其條件是“五官端正,口齒伶俐”即可,只經過兩三天的培訓就上崗了。他們的工資就是從客戶投入的本金中提成的,而且代理機構也按收取保證金的多少拿回扣。因此,無論是代理機構還是“理財專家”,總是想方設法讓客戶多投錢、多交易,客戶是否賺錢則不是他們關心的事情。正是這些“專家”讓受害者越陷越深,繼續往里投錢,最后血本無歸。
5.坐莊對賭,大肆吞金。世紀黃金公司代理個人進行網上期貨炒金交易,名義上是提供交易平臺收取傭金。事實上,世紀黃金公司的黃金交易平臺只是一個內部網絡,與國際黃金市場并不接軌,只大致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供客戶參考??蛻艨梢赃x擇買進或者賣出,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并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絡使用費和倉儲費,其實質是設局與客戶進行對賭騙錢。
其手法有三:一是先贏后輸。為引誘投資者上鉤,開始時讓客戶贏一把,讓投資者嘗到甜頭,吊起胃口,然后讓投資者輸得血本無歸。二是“專家”輔導。這些所謂的“理財專家”往往是反向輔導,沒聽“專家”意見可能會贏,聽了“專家”輔導反而輸得更多。三是后臺控制。如果有客戶不聽“專家”意見,眼看客戶要賺得多時,后臺控制人員就會讓系統出故障,無法完成交易。
因此,只要進來的人一般都躲不過他們設下的陷阱,輸個精光。世紀黃金公司580多億元的交易總額中,無一人盈利。
案件查處
杭州警方及相關監管部門不斷接到客戶反映,世紀黃金公司在互聯網上設立了電子化的黃金交易平臺,招徠客戶進網交易,從中牟取暴利,不少客戶損失慘重。
為查清世紀黃金公司的真實內幕,警方及相關監管部門受理群眾報案,開展調查,收集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后經中國證監會認定,世紀黃金公司網上平臺進行的黃金交易為非法期貨交易。2008年6月25日.張某及相關人員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張某和他的世紀黃金公司的“黃金夢”終于做到了盡頭。
2009年7月16日,杭州市檢察機關將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張某等以犯非法經營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負責人張某的決策及其他責任人員的具體操作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和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處罰金7100萬元。張某犯非法經營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犯抽逃出資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兩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120萬元。其他相關人員也受到法律懲處。
案件警示
雖然國家開放了黃金市場,但期貨作為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放大功能,大多數公眾難以掌控并承受風險,因此對黃金期貨交易仍有嚴格控制。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并規定“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世紀黃金公司的經營行為已經觸犯國家法律,應受到懲處。
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社會公眾紛紛將目光轉向具有保值功能的黃金,各類地下炒金公司也應運而生,有的甚至以期貨方式進行違規炒賣,誘惑投資者上當受騙。地下炒金公司違規操作大致有三種方式:一是謊稱是香港、倫敦等黃金交易市場會員駐內地的分公司或辦事處,讓投資者開戶并把資金匯到境外做交易;二是和世紀黃金公司一樣,作虛盤,跟客戶對賭;三是僅讓客戶頻繁交易以賺取傭金。
隨著證券、期貨、黃金、外匯等金融領域開放力度逐步加大,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還存在一些階段性的漏洞相監管盲區,也正因為如此,才使得世紀黃金公司乘虛而入,借助國家經濟轉型、金融創新等改革背景,利用公眾投資渠道狹窄、理財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夜暴富心理等弱點,誘使社會公眾參與,進而侵害投資者利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面對金融亂象,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應完善法規制度,加強日常監測、監督,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懲處力度;社會公眾也要了解金融知識,摒棄一夜暴富心理,樹立審慎投資理念,避免投資自己不熟悉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