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無實際資產的空殼公司,卻被包裝成有投資價值的企業。投資者被海外上市的高回報所誘惑,購買了一張張似同廢紙的股票。麥道夫式的金融騙局,讓252名投資者損失了2000多萬元。謊言最終被揭穿,讓自己裝扮成金融家的潘某某因犯罪集資詐騙罪,將監獄中度過他的余生。
案情簡介
潘某某是持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他在上海認識了黑龍江女子韓某。潘某某在獲悉韓某長期在上海從事推銷國內“一級半市場”的股權轉讓工作,并擁有一定客戶群及推銷人員的情況下,起意與韓某合作,利用國內投資者對境外金融市場的不了解,通過銷售所謂“海外上市”股票實施詐騙。兩人一拍即合,希望在非法證券交易上有所作為。
2004年3月,潘某某、韓某通過美國必得利財金集團公司上海代表處,招攬張某某、宗某某、金某及孔某某等人,以西安某農業股份公司海外上市為名,向投資者推銷美國現代新農業公司股票。
2004年5月至6月,潘某某、韓某謊稱可以幫助陜西某藥業公司通過“反向兼并、買殼上市”的操作方式赴美國上市融資,引誘該藥業公司股東王某某在美國設立“王氏國際控股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張。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韓某注冊上海曄利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立銷售點,采用撥打電話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對外出售王氏公司股票。此外,二人還誘騙部分投資人將原先購買的農業公司股票轉為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案發,共有252人購買了王氏公司股票430余萬股,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2000余萬元,其中大部分被潘某某、韓某二人占有和揮霍。
作案手段
1.利用外國公司身份,伺機行騙。所謂的美國必得利公司,實際上是潘某某、韓某通過網絡找到一家可以代辦在美國注冊登記公司的中介,僅支付數千余元辦理費用,以韓某名義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設立的空殼公司。其目的就是利用中國投資者對境外金融市場不了解,借機行騙斂財。之后,潘某某授意韓某在上海設立必得利公司代表處,并在上海萬航渡路的環球大廈租了三套房子作為辦公地點。從上海代表處的工商登記來看,其業務范圍是從事有關能源、環保工業、農業、制造業領域的市場調研及業務聯絡,并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格。
2.假借海外上市融資,騙取合作。2004年5月,潘某某、韓某經他人介紹結識陜西某藥業公司股東王某某。在獲悉該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資金用于發展后,便起意以該藥業公司海外上市為由,通過銷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實施詐騙。于是,潘某某和韓某一同來到西安,由潘某某以必得利公司執行長名義與藥業公司簽訂綜合顧問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由藥業公司設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萬股權,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幣價格負責在境外募集資金,其中1400萬元歸藥業公司使用,剩余資金供必得利公司輔導其海外上市使用。
協議簽訂后,潘某某指使韓某通過他人,支付1萬余元代辦費用,以藥業公司股東王某某等11人名義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設立了王氏公司,公司注冊股份5000萬股,由王某某擔任公司總裁,韓某任秘書。一個沒有實際資金投入的空殼公司就這樣誕生了。
2004年8月,藥業公司以增資擴股、設立中外合資公司為由,向商務部申請批文。商務部同意藥業公司從原3600萬股(元)增資擴股至5000萬股(元),由王氏公司以14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認購增加的1400萬股,并將藥業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王氏公司實際并未出資,工商登記實繳資本仍為3600萬元)。
3.印制空殼公司股票,公開銷售。王氏公司設立后,潘某某、韓某通過他人分兩次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共計1000張。同時,潘某某虛構王氏公司投資藥業公司1400萬元的事實,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藥業公司的規模,編造藥業公司海外上市模式,制作虛假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戰略投資人說明書”等宣傳資料,指使張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等人招募員工,并對員工進行培訓,采用撥打電話等方式,以投資獲利周期短、回報率高和承諾回購為誘餌,騙取投資人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購買王氏公司股票。
4.承包經營加大激勵,瘋狂斂財。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韓某先后以張某某、金某為法定代表人,注冊了上海曄利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別以這兩家公司名義在多處設立銷售點,并以每銷售1股提成1.5元人民幣的方式承包銷售王氏公司股票。潘某某、韓某還以贈送和打折名義,鼓勵公司部分員工購買王氏公司股票。
5.假冒公司股東簽名,繼續行騙。2004年9月,在必得利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融資款,并且獲悉潘某某、韓某等人在國內非法銷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實宣傳后,藥業公司股東王某某拒絕在所銷售股票上簽名、蓋章,同時函告必得利公司終止合作關系。
為繼續騙取投資人、掩蓋罪行,潘某某指使韓某私刻王氏公司的印章,通過掃描、打印方式偽造了王某某的簽名,編寫英文版投資協議書,繼續對外銷售王氏公司股票,并通過南京某網絡服務公司設立所謂必得利公司境外網頁,將投資人姓名和認購書不定期公布在網頁上。同時以潘某某個人名義通過福建某律師以十萬美元價格購買了在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案,但尚未獲準上市的Tuttle公司。2004年12月13日,潘某某、韓某召開新聞發布會,謊稱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購了已在美國OTCBB上市的Tuttle殼公司,并合并為W&B公司,還謊稱王氏公司股票將在2005年3月在美國OTCBB上市公開交易。
案件查處
為避免罪行敗露,2004年12月末,潘某某、韓某陸續關閉部分銷售點,并化名“馬振保”、“李淑紅”,更換通訊工具后離開上海逃往北京。多行不義必自斃。2005年2月20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潘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第二天,同案犯韓某也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3月29日,二人雙雙被逮捕。張某某、金某等員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也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
2005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將潘某某、韓某以集資詐騙罪,張某某、宗某某、金某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潘某某和韓某采用連續撥打同一個號段電話號碼的方式,邀約投資人至銷售點后,誘騙他們購買并無價值的股票。出售股票時,對投資人并沒有限定范圍,其銷售股票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人群,屬于向不特定的投資人銷售股票,獲取資金。因此,潘某某、韓某二人在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采用了詐騙方式,并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特征。2006年8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潘某某、韓某犯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財產60萬元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40萬元。張某某、宗某某、金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和三年,同時分別沒收財產8萬元、7萬元和3萬元。潘某某、宗某某、金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1月3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除將宗某某的刑期從七年改為六年六個月外,對潘某某、金某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警示
民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權證及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內部職工股的灰色市場,被業內稱為股票“一級半市場”,但不被國家法律所認可。它曾經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紅火一時,個人投資者、投資咨詢機構和券商都曾參與其中。
“一級半市場”的確使少數人一夜暴富,但“地獄”之門同樣是敞開的。一些非法中介往往采用虛構高額回報等手段,誘騙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高價購買非上市公司股權,受騙者往往血本無歸。
作為投資者,應從中吸取教訓,樹立正確的投資觀。一是合法投資。國家對股票交易實行嚴格市場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購買股票應到正規交易場所,切忌在場外記性黑市交易,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審慎投資。在非法證券交易市場,不法分子往往以回報高、回報快為誘餌進行欺騙,投資者要在心理上設立一道防線,不要被所謂高額回報所蒙蔽,畢竟“天上不會掉餡餅”。三是眼見為實。在購買股票的時候,要注意審查相關公司的經營資質和股票的真實性,對所投資的企業應當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切勿滿目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