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只有中專文化程度的中年婦女,在網上編織了一個虛擬愿景,使滿懷著迅速致富夢想的人接二連三地自投羅網。
案情簡介
韓某某,1964年2月18日生,蒙古族,中專文化程度。2006年10月初,韓某某投資4. 59萬元被李某某發展為網上“易購幣”的直接下線,2006年10月初至11月底,韓某某租用張家口市帝達購物廣場南區服務城的一個攤位,在“WIG”網上進行“易購幣”投資返利活動。具體做法是:投資人投入100美元至5000美元數額不等的等值人民幣,韓某某便在自用的電腦上為投資者在“WIC”網上申請一個個人郵箱,然后開通一個“易購幣”賬戶,接下來在節假日(美國公眾假日)外的每天按投資額1.2% ~2%的比例通過“易購幣”賬戶向投資人支付利息,并將返還的利息兌換成人民幣后返給投資者。
為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參與,韓某某規定凡直接介紹他人加入者,可按投資額10%~15%的比率抽取介紹費;凡間接介紹他人加入者,其上線可按投資額1%~2%的比例抽取介紹費。“WIG”網運營近兩個月后于2006年11月26日被有關部門強行關閉。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韓某某在張家口市區直接或間接介紹20人加入此網絡,吸納總投資金額50余萬元。韓某某通過直接或間接介紹投資者加入,收取提成以及網上“易購幣”兌換手續費獲利。
作案手段
1.利用互聯網作案。韓某某熟悉電腦及網絡知識,將互聯網作為作案工具,充分利用了互聯網方便快捷的特點,在較短的時間里發展了多個下線。
2.開展傳銷活動。在利益的驅動下,韓某某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發展下線人員,并以介紹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報酬,從下線投資中收取提成和手續費,牟取非法利益。
案件查處
2008年4月21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沒收作案工具電腦2臺。
案件警示
國家明令禁止傳銷活動,先后多次出臺了打擊傳銷活動的有關規定。2005年,國務院又專門頒發了《禁止傳銷條例》,明確了傳銷的概念、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對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韓某某在利益的驅使下,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游說眾人發展下線,獲取非法收益,受到應有的懲處在情理之中。一些投資者和參與者,起初是在韓某某的蠱惑下上當受騙,但得到一點甜頭后,又引誘他人上當受騙,從而成為韓某某的幫兇。
近年來,因傳銷引發的殺人、搶劫等暴力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因傳銷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也比比皆是,這些人既可悲又可恨。群眾在參與項目投資時,首先應考慮該項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風險能否承受,絕不能偏聽偏信,盲目投入,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