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醫療救濟水平,幫助退役軍人擺脫困境,構建完善的退役軍人醫療救濟體系,體現全社會對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的幫扶和關愛,根據《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辦法〉的通知》(粵退役軍人規〔2021〕1號)要求,結合東莞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需求,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與市醫療救濟基金會合作設立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醫療救濟專項,參照《東莞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細則》(東府〔2017〕46號)、《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醫療救濟實施辦法》(東民規〔2021〕1號),制定本專項實施方案。
一、救濟條件
醫療救濟遵循救急救難、公平公正的原則。本方案所指的退役軍人醫療救濟,是針對罹患重大疾病,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較大(包括患終末期腎病的用于透析的門診自付費用),導致家庭生活出現困難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
二、救濟對象
本方案的醫療救濟對象為具有東莞市戶籍的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其他優撫對象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是因違法犯罪造成自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困難的;二是不配合調查核實的,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是被開除黨籍的,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處罰的;四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三、救濟標準
根據救濟對象類型,符合本方案規定的困難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累計自付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患終末期腎病的用于透析的門診自付費用),扣除社會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核付、商業保險理賠以及各級政府部門救助后,個人自付金額仍超過5000元及以上,生活確實存在困難的,可提出醫療救濟申請。同一申請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救濟一次,按照自付金額的40%的標準進行救濟,救濟金額最高不超過6萬元,申請本方案的救濟則不能同時享受《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醫療救濟實施辦法》(東民規〔2021〕1號)的救濟。
四、救濟程序
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醫療救濟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核、審批、撥付等程序,具體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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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或家屬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本人或家屬無法提出申請的,可委托其近親屬代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醫療救濟申請表》(附件);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退役證復印件。由受托人申請的,需同時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住院治療時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或出院記錄證明原件或復印件,社保結算單(未參保的無需提交)原件或復印件,住院醫療費發票原件。用于透析的終末期腎病門診治療,須提供疾病診斷證明原件或復印件,門診醫療費用清單原件或復印件,門診醫療費發票原件。申請人所提供的醫療發票所載明的日期距其申請之日不超過一年。超過日期的,不予接收。若上述材料原件已提交到相關政府部門或者商業保險機構的,可提交有收件單位蓋章的材料復印件,以及相關結算憑證原件或有收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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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在收到材料后,通過走訪入戶、約談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在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告示欄內進行5天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所在鎮街(園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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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園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在收到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的材料后,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報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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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提交當月的《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醫療救濟匯總表》及申請對象的申請材料至市醫療救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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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醫療救濟專項的有關安排,市醫療救濟基金會根據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提供的《東莞市困難退役軍人醫療救濟匯總表》及申請對象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市醫療救濟基金會向申請對象個人銀行賬戶撥付醫療救濟金。
五、附則
?。ㄒ唬┲袊嗣裎溲b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方案。
本方案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ǘ┍痉桨赣墒嗅t療救濟基金會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ㄈ┍痉桨缸?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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